2014年市科委发布了《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信息报送办法》(沪科〔2014〕第407号),该办法为持续推动我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根据《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等政策要求,市科委对《上海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信息报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问题作如下解答。
一、修订的背景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第二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18〕126号)和《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等有关规定的要求,目前实施的《办法》,已经很大程度上不能满足和适应现行国家和地方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开放共享要求,故结合《办法》实施以来的成效经验,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11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增加报送主客体。在原有高校、院所、企业基础上,新增专业服务机构作为报送主体,通过授权委托的方式参与信息报送(第三条);报送客体在原有单台(套)30万元以上科学仪器设备基础上,新增重大科研基础设施类(第二条)。
(二)优化报送流程。管理单位既可以向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进行信息报送,又鼓励管理单位将自建的科学仪器设施信息系统与市共享服务平台进行对接。(第五条)
(三)扩充报送内容。在报送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基本信息的基础上,增加了开放共享情况。(第六条、第七条)
【政策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