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TSG R0004(P17)4.1.4和GB 150.4(P342)13.1压力容器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或采购方)提供出厂资料;对容器有特殊要求时,还应提供使用说明书。出厂资料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竣工图样。其上应有设计单位许可印章(复印章无效),并加盖竣工章(竣工章上标注制造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审核人的签字和“竣工图”字样);如果制造中发生了材料代用、无损检测方法改变、加工尺寸变更等,制造单位按照设计单位书面批准文件的要求在竣工图样上进行清晰标注,标注处有修改人的签字及修改日期。竣工图的数量由合同约定。 ②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 ③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含主要受压元件材质证明书、材料清单、封头和锻件等外购件的质量证明文件、质量计划或检验计划、结构尺寸检查报告、焊接记录、无损检测报告、热处理报告及自动记录曲线、耐压试验报告及泄漏试验报告、与风险预防和控制相关的制造文件、现场组焊容器的组焊和质量检验技术资料等)。 ④产品铭牌的拓印件或者复印件。 ⑤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适用于实施监督检验的产品)。 ⑥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含强度计算书或者应力分析报告、按相关规定要求的风险评估报告,以及其他必要的设计文件)。 压力容器出厂文件应引起相关单位的高度重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随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第七十七条又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