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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料塔的附属设备有哪些?

| 查看: 833 | 来源:化工设备设计与制造技术问答 |

①某客户有一批国外的业务,要求我们制造,提出不需要经过监检,直接由客户处理即可。请问:如果我们承接此业务,不经过监检直接销售给客户,我们应负的责任是什么? 答:应接受当地监督检验机构的监检,否则涉嫌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商检法》的有关规定。 ②如现场检查到特种设备安装单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能否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三项“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的规定进行处罚?因为特种设备生产包括了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因为《条例》中没有针对特种设备安装单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情况的处罚条款,第八十六条也是针对使用单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处罚。 答:应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如发现存在无证上岗行为,可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总局令第140号)第三十六条进行处理。 ③请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六条中“情节严重的”是什么情况?是不是只要是特种设备出厂时,未在设备上装设铭牌或未附有相关的证明文件就算是情节严重的行为?是不是只要是特种设备出厂时,未在设备上装设铭牌或未附有相关的证明文件就责令停产、销售,并处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国质检法(2003)206号提到的有6条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行为,但未提到未在设备上装设铭牌或未附有相关的证明文件就直接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若未在设备上装设铭牌或未附有相关的证明文件就直接对企业处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是否合理? 答:《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情节严重,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危害程度大;屡教不改;影响恶劣;造成重大后果。具备其中之一的,即为情节严重。安全监察的目的在于纠正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对于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个案建议责令改正即可。 ④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TSG27003-2004中第十四条(四)规定“按照检验检测的专业或项目设置检验责任师,并且规定明确的职责和权利,协助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对该专业或项目的检验检测技术、质量进行控制。”以及第二十九条(三)的规定,在《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2002版)附件3规定的“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结论报告”中的“审核”一是由质量管理体系中的项目监督检验负责人(检验责任师)、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哪一位进行报告的审核;二是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TSG27003-2004中第十四条(四)的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项目检验责任师,应协助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对该专业或项目的检验检测技术、质量进行控制,包括对报告的审核工作。 答:依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项目检验责任师应协助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对该专业或项目的检验检测技术、质量进行控制。监督检验报告应由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审核。 ⑤国内生产法兰等锻件压力元器件,有些产品也用于压力容器,但是本产品全部外销,并不在国内销售,是否还需要办理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答: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并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的压力管道元件,都应当按照《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取得相应的制造许可资质。 ⑥某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该单位同时持国内压力容器制造资质)按照ASME标准制造的四台压力容器,原本打算出口(第三方检验机构已经完成了ASME产品制造检验),后因中间商将四台压力容器卖至国内,最终用户在当地准备办理使用登记时发现无监督检验证书,故请求制造单位补监督检验证书。有以下问题:该设备未经监督检验擅自出厂(制造厂所在地质量监督稽查部门已出具了整改通知),是否可以补开监督检验证书?按照ASME标准制造的压力容器,能否按照《固容规》3.1要求,向总局提交符合性申明之后,容器的制造过程包括材料、焊接、无损探伤、检验检测以及出厂资料,完全按照ASME标准进行?《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项目表》中的内容是否可以按ASME标准规定填写相应内容? 答:由监检单位对产品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合格后可以出具监督检验报告;应提交情况说明、产品满足《固容规》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申明和对比报告;产品安全性能检验项目、内容应满足《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的要求。具体情况还需要与当地锅检所沟通。 ⑦我公司对“《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第151号)”中“一、制造许可要求(一)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包括安全阀、爆破片和气瓶瓶阀)的制造单位和压力管道用安全阀、爆破片的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能否理解为从国外进口的安全保护装置其制造单位也应取得我国颁发的制造许可证?2012年第151号公告是否有过渡期? 答:按照《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第151号),从国外进口的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用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单位和压力管道用安全阀、爆破片的制造单位应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该公告无过渡期。 ⑧按照ASME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的进口压力管道国内如何监检或提供什么资料? 答:进口压力管道元件按《质检总局关于承压设备制造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第151号)的要求执行。 ⑨参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中第二章第六条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未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使用。请问国内制造销售到境外,境外使用的压力容器是否必须取得制造许可证? 答:必须取得相应级别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⑩《固容规》第3.2条第(1)项:“……设计许可印章失效的设计图样……”设计许可印章失效应如何理解?例如:设计单位设计许可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它在2008年11月设计的图纸,2009年制造,印章是否为失效? 答:只要在设计资格有效期内签发(批准)的图纸就是合法的。 [11]现一台境外厂家按ASME标准设计,但由国内厂家制造,并在国内使用的压力容器,制造前应向总局具体办理哪些审批手续?其设计文件的符合性申明应由境外厂家办理,还是由境内制造厂家办理?其办理单位必须持有境内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证吗? 答:如果在国内制造压力容器,该容器必须由国内具有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进行设计(可转化国外设计),采用国外标准设计时由设计单位提交设计文件与《固容规》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申明。 [12]我公司是上海一家进口销售反应釜的公司,其中一些产品主要是20L以下的中低压压力反应釜,大于国家规定的2.5MPa?L的压力容器线。这类压力容器,我公司是按照国家的要求,提供了境外生产厂商的中国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因为我公司在上海,所以是由上海海关进口之后直接发往客户使用地,例如山东,再由我公司进行现场安放检验,然后交给客户使用。我们的疑问是:在类似的整个进口过程中,在上海的范围内有无针对该压力容器的特殊检验要求?谁来办理安装使用登记? 答:应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第四条执行,境外企业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如未安排或因故不宜进行制造过程监检的,在设备到岸后,必须进行产品安全性能检验;运到山东的容器,首先应向属地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安装告知,安装之后由使用单位向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办理使用登记。 [13]我公司近期生产了一批压力容器,图纸为来图加工(设计和制造标准采用GB 150和《固容规》),此批设备出口俄罗斯。压力容器为快开门式,其中快开盲板为客户提供的纯进口件,设计标准为ASMEVIIIDivl,材料由国外厂家生产制造,材料牌号为(SA516Gr70、SA350FL2),有如下问题:快开门装置设计采用ASME标准是否需要按照《固容规》3.1(3)的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供符合性申明?该装置使用的材料是否需要按照《固容规》2.9.1条规定进行复验? 答:出口设备的技术要求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进行。 [14]我公司因业务需要,计划从加拿大进口一批容积大于1L,小于25L,工作压力大于10MPa按ASME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型压力容器,我公司有两个问题:这批小型压力容器进口检验过程中,我公司需要提供哪些手续和资料?这批小型压力容器在国内使用,需要什么样的监管措施? 答:国外生产压力容器企业应取得我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书;在国内使用的监管措施请参阅《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 [15]有一家油田设计院,该单位有设计资质,他们设计的名为“集气汇管”是按照压力容器标准设计的,请问是否要查处?若查处应该依据哪一条款?像这样设计管道元件的企业是否要取得设计许可证?如果没有许可证该如何处罚?依据哪个条款(条例里没有相关法则)? 答:压力管道元件设计不需取得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资质。压力管道元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应标准制造。 [16]我公司于2009年9月申领了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范围为紧急切断阀和气瓶瓶阀(氧气瓶阀、氩气瓶阀、车用天然气瓶阀、液氯瓶阀、液氨瓶阀),今年9月份即将到期,准备申请换证,在换证准备前期准备时,有个问题:紧急切断阀是属于安全附件,还是属于压力管道元件(注:《TSG D2001-2006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附录A注(4)中阀门典型品种名称包括紧急切断阀)? 答:压力容器用紧急切断阀应按“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类别取得制造许可,压力管道用紧急切断阀应按《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取得相应的制造许可。 [17]我公司取得D1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生产一类压力容器,属于固定式压力容器范畴。现场安装属于整机安装,不需要现场焊接,请问:是否需要安装监检?我们安装自己生产的设备,是否还需要我们单位取得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证?如果需要,在哪里取证? 答:如无地方相应文件要求,压力容器安装检验不实施监督;压力容器的安装可由其制造单位或取得压力容器安装资质的单位进行。 [18]我单位只具备GC2级压力管道安装资质,但是一直以来我们都是依据《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TSGR3001-2006以及国质检特函[2007] 402号文件执行,在许多省份都可以安装一类D1级压力容器,现在到某市人民医院安装制氧机,持相关资料到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告知手续,质监局认为GC2级压力管道安装资质不具备安装一类D1级压力容器条件,他们理解为一定要安装压力管道相连之后的压力容器,也就是说我们单独安装压力容器是不行的,请问是不是这样理解? 答: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 402号),已取得GB级或GC2级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配备相应数量起重工后,可以安装与其相连接的D级压力容器,不再领取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证。 [19]我公司准备生产LNG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现公司已具有A2级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及GC1级(限气体充装、空分装置上的压力管道专项安装)许可证。按照质检特函[2012] 32号的要求,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的制造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系统中的压力容器应当由持相应级别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进行设计制造,系统中的管道设计可由持相应级别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的单位进行设计或由系统中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现在有以下问题不知道理解是否正确:我公司可以设计制造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只作空罐运输而不作为载液运输的固定在型钢上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可以设计、制造、安装如增压橇、调压橇等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相关的设备和管道;是否可以安装LNG气化站和LNG汽车加气站的压力管道,如果不可以,需要取得哪个级别的许可证? 答:你公司可以设计、制造相应级别的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你公司可以设计、制造相应级别的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中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LNG气化站和LNG汽车加气站内的压力管道按工业管道进行管理,安装LNG气化站和LNG汽车加气站的压力管道的单位应取得相应级别的GC类工业管道安装许可资质。 [20]我司目前已经取得特种设备许可证,生产爆破片,申请类别有正拱开缝型、正拱带槽型、反拱开缝型等,型式试验已经完成,请问如果我们有新的产品属于正拱带槽型范围,是要进行增项申请还是直接进行型式试验通过即可?如果需要增项申请,具体流程是什么? 答:若许可项目未增加或扩大,则不需办理增项手续,只需对相应产品进行型式试验,并报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备案,型式试验结果合格后方可进行生产。 [21]某钢板制造厂特种设备材料制造许可范围:标准为GB 3531-2008,牌号为16MnDR、15MnNiDR、09MnNiDR,交货状态为正火、正火十回火。15MnNiNbDR在2010年12月30日通过锅炉压力容器用材料技术评审,取得评审证书。证书2013年已失效。2012年10月1日,GB 3531-2008的修改单开始实施,修改单里增加了15MnNiNbDR,该公司的特种设备材料制造许可范围是否自动增加15MnNiNbDR这种材质制造许可资格? 答:材料技术评审和材料制造许可是不同的,钢厂应及时提出许可增项。 [22]我公司于2009年取得A1(仅限高压单层)、A2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近四年来公司未做过A1/A2的压力容器产品,只做过D级产品。2013年换证我们需不需要制作A1、A2受检产品? 答:在一个许可有效期内没有制造相应许可级别的产品,许可证到期后不能进行换证,只能按新取证进行处理。 [23]我公司采购直径1500mm的封头锻件,锻件厂需要什么资质?需要A3制造许可资质吗?锻造出来的封头需要特检院出监检证书吗? 答:根据质检特便字[2005] 304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封头压制有关问题请示报告的答复》,直径小于1800mm的封头应具备D2级制造许可资质。 [24]我公司具备A3级(球罐现场组焊)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根据总局质检特函[2004] 28号文意见“具备A3级(球罐现场组焊)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可以安装所有的压力容器”,以及国质特函[2005] 203号文第三大条规定“具备A3级压力容器制造资格的单位可以完成需在现场最后环缝或分片组焊”。2006年颁布的《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规定:“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A3级注明仅限球壳板压制和仅限封头制造者除外),可以从事相应制造许可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工作,不需要另取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格”。我公司能否安装、改造、维修其他压力容器? 答:取得A3(球形储罐现场组焊)资格的企业可以从事压力容器现场最后环缝或分片组焊,可以安装其他压力容器,但是只能改造和维修球罐。 [25]TSG G0001-2012第1.2条中规定:本规程适用于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固定式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的烟道式、烟道式与管壳组合式余热锅炉。在条例释义中解释:凡是生产工艺流程不可缺少的设备均属于压力容器范畴;反之,以余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的换热设备均属于锅炉范畴。而[2007] 402号文中规定:管壳式余热锅炉按相关压力容器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烟道式余热锅炉按相关锅炉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目前,有机热载体锅炉尾部烟道上装设的余热回收装置既有按压力容器制造的,也有按锅炉制造的,这主要是因为制造单位资质的问题,也符合[2007] 402号文的相关规定。TSG G0001-2012规范2013年6月1日实施后,是不是可以这么理解:装设在有机热载体锅炉尾部烟道上的余热回收装置(包括烟道式、烟道式与管壳式、管壳式余热锅炉)只能按锅炉相关的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而不能按压力容器进行设计和制造。因为它是以余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的换热设备,而不是生产工艺流程不可缺少的设备。这样理解是不是正确? 答:无论按压力容器还是锅炉设计和制造,都应满足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都应达到保证安全的目的。一般情况下,烟道式、烟道与管壳组合式按锅炉进行设计和制造,在装置中的管壳式余热锅炉按压力容器进行设计和制造。如果烟道上加装的热量回收装置参与锅炉介质的循环,应该按锅炉进行管理,否则可参照压力容器进行管理。 [26]TSG R3001-2006《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第二条提到:需在现场完成最后环焊缝焊接工作的压力容器和整体需在现场组焊的压力容器,不属于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范围。那是不是意味着异地制造的分段容器,原制造单位应该到当地完成最后一道组对焊缝?如容器安装单位有相应等级的容器制造许可证,原制造厂可否委托安装单位负责焊接最后一条组对焊缝并安装,这样的程序符合规定吗? 答:此问题请参阅并按照国质检特函[2005] 203号文和国质检特函[2007] 402号文的相关要求执行。 [27]在《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6使用管理,6.1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按要求到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授权的部门逐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请问这里指的前后一个月时间点是报装受理时间点还是指监检人员到现场完成检验日的时间点?监检人员现场检验日前后使用单位是否可以对容器进行调试? 答:此规定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一致。即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28]在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3.4.2.2总图的主要内容第12条是这样写的:“安全附件的规格和订购特殊要求(工艺系统已考虑的除外)”,对于“安全附件的规格”怎么解释?是指大小还是指具体型号?我们咨询了一些安全附件厂家,如安全阀、液位计,他们的具体型号表示方法是不一样的,而锅检所要求把具体型号在总图上表示出来。我们是这样理解的,把大小规格和订购的特殊要求写出来即可。因安全附件可以有很多型式,把具体型号写出来就把可选的范围给缩小了。 答:规格应包含制造过程中涉及的主要尺寸及正常使用下的主要工作参数,如安全阀和爆破片的动作压力。 [29]请问《固容规》第4.5.3.2.2(5)条“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低合金钢制压力容器,厚度大于20mm时,其对接接头还应当采用本规程4.5.3.1第(1)项所规定的与原无损检测方法不同的检测方法进行局部检测,该局部测应当包括所有的焊缝交叉部位”中关于附加局部检测方法如何理解?如现在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大于或者等于540MPa设备对接接头进行了100%的TOFD检测,是否可采用局部可记录UT检测作为附加检测。或者,设备对接接头进行了100%的可记录UT检测,是否可采用局部TOFD检测作为附加检测。 答:采用与原无损检测方法不同的检测方法是指射线检测方法和超声检测方法之间的互补关系。衍射时差法(TOFD),UT都属于超声检测。若原检测方法为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TOFD),局部检测方法应选择射线检测。 [30]在“固定容规”中有两个互不关联的问题在这里一并提出:“固定容规”1.10引用标准中列举的10个标准,是否可以理解成“固定容规”本身只引用这10个标准?还是“容规”所引用的标准里该标准又引用了其他标准也被视为等同于被“固定容规”引用? 答:规程引用标准的含义是,按引用标准设计制造的压力容器可以视为符合规程的基本安全要求。如果没有引用标准,应当按照相应的产品标准进行设计制造;如果这些标准中存在不满足容规基本要求的地方,应当按容规的要求进行设计制造。 [31]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2.11(2)“对于采购的第Ⅲ类压力容器用Ⅳ级锻件,以及不能确认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或者对性能和化学成分有怀疑的主要受压元件材料,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进行复验,符合本规程及其相应材料标准后方可投料使用”。现在该压力容器制造单位采购锻件时,同时委托该锻件制造单位进行复验,并取得该锻件制造单位出具的复验报告,是否可以?我认为复验是验证性检查,如压力容器制造单位无复验能力,可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复验,但不可以由锻件的制造单位来复验,才能保证复验结果的真实性。 答:可由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进行复验,也可委托第三方单位进行复验,但委托材料制造单位的检验不能算是复验。 [32]我公司是一家空分厂,有一些设备,如高低压塔、过冷器、高低压主换热器等包在冷箱内保冷,保冷材料为珠光砂,密闭氮封。在办理压力容器安装监检的过程中,我公司依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新容规)》第1.4章1.4.1条“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设计、制造要求的压力容器”中本规程适用范围内,容积大于或等于25L的下列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第1、3、4章的规定:(2)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板翅式热交换器、空分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认为这些冷箱内的设备只需要进行制造监检即可。而当地锅检所认为,新容规中没有对冷箱进行详细具体的定义,因我公司的压力容器过大(高低压塔高50m左右),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冷箱,而且是现场制造冷箱,因此不能认为是冷箱。因此,我公司想了解国家有没有对冷箱的详细定义?这些现场制造的冷箱是不是冷箱?且办理了制造监检以后,定检如何做? 答:冷箱的定义可参考空分行业的定义。根据《固容规》1.4.1:空分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只需满足《固容规》1、3、4章的规定,即不需要安装告知、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不强制要求按《定检规》进行定期检验,但应按设计寿命使用,超过设计寿命或20年应予以报废(需继续使用应按《固容规》6.10规定办理)。 [33]对于NB/T 47018.1-2011采购通则第7条复验,这是针对焊材生产厂家自检项目不合格时所要求的复验,对于压力容器生产厂采购的焊材不要求复验。但在《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12条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13条均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焊接材料验收、复验、保管烘干、发放和回收制度”。相对应的焊材标准中也都有焊材复验的要求,还有人说三类压力容器使用的焊材应进行复验。请问:在图纸设计文件中没有要求焊材复验的情况下,在焊材质量保证证明书中各项目齐全合格的情况下,对于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使用的焊材(焊条、氩弧焊丝、气保焊丝埋弧焊丝和焊剂)是否必须进行复验?尤其对于焊条药皮含水量及熔敷金属扩散氢含量的测定需要的设备及费用很高,是否有必要复验? 答:《固容规》没有强制要求焊材复验。是否复验由标准、设计文件或企业依据具体情况确定,企业应在质量体系中建立相关规则,并严格执行。 [34]《简容规》出台以前生产投用的简单压力容器,铭牌没有简单压力容器的字样,是否按照《简容规》执行? 答:铭牌没有确定是简单压力容器的容器,仍按原设计归类进行管理。 [35]关于《固容规》2.9.1规定,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对材料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进行验证性复验;《固容规》2.9.2规定,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境外牌号钢板(带),应当符合《固容规2.9.1》的各项要求,某公司已通过国家质监局的技术审查,符合《固容规》第2.9.1的规定,那么,假如我公司购买一批该公司生产的304L的不锈钢板,并且质保书与原始标记一致,是否还需对此材料进行验证性复验? 答:需要对此材料进行复验。 [36]关于对TSG R0004-2009规范中4.5.3.2.2(5)条“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的低合金钢制压力容器,厚度大于20mm时,其对接焊接接头还应当采用本规程4.5.3.1第(1)项所规定的与原无损检测方法不同的检测方法进行局部检测,该局部检测应当包括所有的焊缝交叉部位”的理解问题。我们理解为“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可记录的脉冲反射法超声检测、不可记录的脉冲反射法超声检测、射线检测这四种方法均互为不同检测方法”是否合适,比如原检测方法为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局部检测方法为不可记录的脉冲反射法超声检测,即“100%TOFD+20%UT”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答:衍射时差法(TOFD)属于超声检测的一种方法,应该是100%TOFD+20%RT。 [37]根据TSG20005-2007《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中涉及的压力容器产品换证,针对其中第二十条中的一句:换证鉴定评审工作程序和要求与初次申请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程序和要求基本相同。请问持有A1(高压单层)、A2、B1、B2、B3级容器证书,特别是A1、A2级产品,安全性能评审这一块(持证期间每年均有制造业绩),在评审时:企业是否需要按《评审规则》附件A-2提供成品和半成品的试制品进行评审;还是在现场正在生产的上述级别产品中抽样进行评审;还是直接从制造业绩档案中抽上述相应级别的产品档案进行评审。 答:都要抽取进行评审。 [38]按照《关于承压设备安全监察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特函[2012] 32号)中规定“CNG子站车应当在取得相应充装许可的充装站内使用,禁止在其他场所进行充装作业。”如果CNG子站车不在充装站使用,而是作为储存容器在燃气管道内供气,是否要进行查处?若要查处,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哪项条款进行查处? 答:质检特函[2012] 32号文此规定是指CNG子站车应当在取得充装许可的单位对子站车本身和气瓶进行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一般不应作为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如果有特殊情况需临时作为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时,设计时应提出相应的使用要求,使用单位应在容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使用,并且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规定使用区域,且专人操作。 [39]我单位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运输,配有由专业生产厂家制造的半挂车危险化学品专用运输车辆,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危化品运输车辆的半挂车强制报废期限为10年,而半挂车上的储罐设计使用寿命远大于10年,当半挂车报废后,储罐是否可以由移动式压力容器变更为固定式压力容器?如可以,我们该如何办理相关的手续? 答:移动式压力容器变更为固定式压力容器时,应由具有改造后的压力容器设计和制造级别的设计制造单位进行设计改造,并经过监检,同时还应注销原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重新办理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40]压力容器制造取证A1级的热处理项是否可以外包?A3级是否必须得有不低于1200t油压机?如果没有,外协分包行不行? 答:可以外包,应将外包的质量控制纳入到本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中;请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的相关要求执行。 [41]已交付用户的一台小型分汽缸,客户反映压力容器铭牌丢失,是否可以补办?如可以补办,需要什么样的手续? 答:可以补办,应在产品出厂资料中进行注明,并向使用登记机关备案。 [42]我公司是一家压力容器制造企业,无损检测工作一直正常,RT、UT、MT、PT人员、设备等都满足条件,但最近一名无损检测人员提出辞职,致使UTⅡ人员只剩一人,不符合最低2人的规定,所以想到外协UT,我想咨询一下,这种情况是只需外协UT,还是必须无损检测全部外协呢?如外协,可否外协有相应资质的制造厂?还是必须外协无损检测公司? 答:可以只将UT外协给无损检测公司或具备相应资质的压力容器制造厂,但你公司应将对无损检测外协的质量控制纳入到本公司的质量管理体系中。 [43]我单位是车用气瓶加气站,目前正在建设中,单位需要安装一个站用瓶组,当地的质监部门要求我们按照压力容器进行安装监检,请问站用瓶组是否需要安装监检? 答:若站用瓶组按照压力容器进行设计制造,其安装、使用管理等应满足压力容器的相关要求,若按照气瓶进行设计制造,其安装、使用管理等应符合气瓶的相关要求。 [44]我单位是压力容器生产单位,也具有锅炉生产资质,现请问符合GB/T 25198-2010生产的封头,且经过特检院监检并出具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的检验证,是否可用在锅炉设备上? 答:可以。 [45]我单位想申请A1、A2级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资质,需要审核人员数量为2人,其中一个审核人员刚招进没多久,其审核证上的单位为别的公司,请问需要变更吗,如果需要变更,请问需要在审查前完成变更还是在申请前完成变更。 答:需要变更且应在审查之前完成。 [46]问题1,《固容规》中附录C中铭牌上压力单位是MPa,但是有许多项目的工艺是国外工程公司的,他们比较习惯使用kPa为单位,铭牌中的单位是否可以由MPa自行调整成kPa?问题2,通常压力单位有表压与绝压之分,比较严密的做法应该是MPa后接一个“g”表示表压,即MPa(g),是否可以加?问题3,在制造过程中通常会出现主体材质代用,如原材料是S30408,如果代用成OCr18Ni9,铭牌已经按S30408做了,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重做铭牌,将主材修改为OCr18Ni9?问题4,第3个问题中,如果仅仅是部分材料,如一个筒节或封头代用成OCr18N19,此时是否需要重做铭牌,如果需要重做,主材写什么? 答:问题1,不可以;问题2,不可以;问题3,主体材料代用需要重新做铭牌;问题4,铭牌上是主体材质,部分材料代用需在图纸上进行注明材料代用情况。 [47]请问监督检验人员(产品制造监检),监检过程中在无损检测项目确认时,是否需要相应的无损检测资质,即确认RT报告需要RTⅡ资质,确认UT报告需要UTⅡ资质,确认MT、PT报告需要MTⅡ、PTⅡ资质,还是说有检验员或检验师资质就可以了;另外根据TSGG 0001-2012《锅炉安全技术安全监察规程》9.2.2款(1)中规定对制造单位资源条件及质量体系运转情况进行抽查,进行这项工作时,需要何项资质?例如,对A级锅炉资质的制造企业,不论其生产的是否是A级锅炉,均需锅炉检验师进行这项工作吗? 答:应有相应资质的检验员或检验师,且检验员或检验师必须掌握相应的无损检测知识;对制造单位的质量体系和资源条件的抽查由检验员或检验师进行,具体由检验单位进行规定。 [48]总局下发的《关于承压设备安全监察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特函[2012] 32号)文件第三款规定了“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的制造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系统中的压力容器应当由持相应级别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进行设计制造,系统中的管道设计可由持相应级别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的单位进行设计或由系统中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但没有提到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中的压力管道和压力容器是否需要进行安装监督检验的事宜,如需要,是由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制造(安装)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还是由使用地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 答:如撬装式承压设备系统内的压力管道和压力容器在制造厂集成出厂,应属于制造过程,按制造监督检验,整体撬装系统的安装如无地方法规或文件要求,可不实施安装监检。 [49]在日常的监察中发现,一些特种设备安装单位,在安装特种设备时,没有办理安装告知手续,等到监察时,安装单位早已施工完毕,而这些施工单位都是外地的,不是我们行政管辖范围内的。请问对于这种情况,该何处理?是否可以责令使用单位进行整改和对使用单位进行处罚? 答:外地的施工单位可将情况书面通报该单位所在地质监部门。因未履行告知手续,该设备未进行监督检验,可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八、七十九条进行处理。 [50]按照特种设备目录的规定:补偿器类分为金属波纹膨胀节、特种型式金属膨胀节、非金属材料膨胀节、金属波纹管,以上四类应需要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由于本公司业务范围内还涉及非金属补偿器,想求证一下非金属补偿器是否包含在特种设备目录的补偿器分类内,是否属于(B级)其他型式补偿器? 答:按照《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套筒补偿器、旋转式补偿器、织物补偿器、特种补偿器属于其他型式补偿器类别。非金属材料膨胀节即非金属补偿器。 [51]问题1,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事安装活动是否需要编制压力容器安装质量保证体系文件,还是原有的制造质量保证体系就可以了?问题2,压力容器制造和压力管道安装质保体系文件是合在一起编写成一册,还是分开各编各的写成两个分册? 答:问题1,质量保证体系应覆盖所从事的活动;问题2,可以合并成一册。质保体系文件应满足《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的相关规定。 [52]目前我厂有一种介质为戊烷油(C5 H12)的产品,拟采用液化石油气罐车来承运。请问戊烷油是否可以采用液化石油气罐车来承运?同时用于运输此类介质的罐车按移动式压力容器管理还是按常压罐车管理。罐车制造厂家认为该种介质可采用常压罐车来进行运输,不知可否?如采用承压罐车运输是否按移动容规进行使用条件变更手续?因《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规定变更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条件(变更充装介质)必须经过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并且出具设计修改文件后方可运行。 答:根据介质物性参数等数据,参考《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3,确定采用何种方式进行运输;《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变更使用条件,应满足《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5.11的规定。 [53]《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2011)3.10.8“表3-4没有规定的充装液化气体或者液体介质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将满足本规程3.4.1中的(1)、(2)、(3)项规定的设计说明书、设计计算书和设计图样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的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进行正式设计”。我公司原设计环氧乙烷罐车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现要改变罐车的装载重量重新设计,是否还需按本条进行技术评审,并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答:改变原设计图纸,必须重新制定设计说明书、设计计算书和设计图样等,并应按照《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办理技术评审。 [54]在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管材规格的代用非常频繁,如果某种钢管需要代用,代用前和代用后管子执行的标准相同,管子的外径相同,钢管壁厚用厚的代用薄的,这种情况下的管材材料代用是否需要设计单位的批复。 答:一般不需原设计单位同意,但如涉及影响安全或其他产品性能(如主要受压元件材料代用)时,应该取得原设计单位同意。谁同意谁负责。 [55]有一台压力容器投入使用2年,筒体腐蚀需要更换,现将设备运回制造单位,制造单位重新制作一台压力容器,在重新制作该台压力容器时使用了原设备上的一个法兰,且该法兰经过了重新检验,各外形尺寸均无变化,请问重新制作的这台压力容器按制造处理还是按重大维修处理? 答:请与监检单位、使用单位联系,可以按新制造处理。 [56]最近监检一企业生产子母罐,该子母罐由母罐及其内部4台子罐组成。子罐由该企业在厂内制造完成,子罐组装及母罐制造(母罐壳体为非受压件)由使用地现场完成。原先子罐作为压力容器单独监检,定位二类。现使用地提出子罐作为子母罐的部件应出具部件证书,这样一来子母罐类别是和子罐类别相同还是考虑子罐容积总和来定?(该子母罐结构:其中两个子罐通过管道连通,另外两个子罐也通过管道相连通,相当于4台子罐组成两个独立的腔室,每个腔室含两个子罐。) 答:请参考设计图样的规定;低温绝热压力容器属于压力容器,作为一个整体设备,包括非承压的外壳都应按《固容规》进行管理,但设计制造时内罐和外壳可以分别提出不同的技术条件;若内罐按承压部件,还应符合压力容器现场制造的相关规定。 [57]《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中第二十六条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发现隐患及问题的可以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但《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中没有列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请问在日常的监察工作中能否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是否具有《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中所规定的法律效力。 答:在不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情况下,可以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 [58]我们是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由于地理位置的原因,导致大型设备的运输存在困难,所以我公司想到另外一个压力容器场地进行制造,省市质检部门说我公司的情况属于场地租赁,如为场地租赁,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根据国质检特函[2007] 402号第四条的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因生产原因需要租赁制造场地时,应当向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并填报《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变更申请表》。经总局特种设备局委托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租赁的制造场地进行确认审查合格后,报发证部门批准。确认审查的主要内容为:质量保证体系对租赁场地的质控能力及有效性,包括质保责任人员、检验人员、焊工等到位情况;租赁场地的独立性,承租方不得与出租方共同使用制造场地,出租方不得参与承租方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活动。 [59]一家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为用户安装本单位制造的压力容器。安装前,安装单位在市级技术监督局办理了告知手续,并将告知书送交市级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和所在县级技术监督部门。当设备安装完毕,技术监督部门安装验收之前,用户在没有通知安装单位的情况下,私自将设备投入使用。技术监督部门发现了这个情况后要对安装单位进行处罚。请问这种情况对安装单位进行处罚是否合适? 答:安装验收是使用单位的责任。特种设备的处罚应当严格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执行。 [60]请问制冷行业成套装置中的压力容器是否要办理安装告知(设备是整体的,上面有压力容器)? 答:如压力容器已经预装在制冷装置中,如现场对压力容器不进行安装,不需要办理安装告知。 [61]有一台容器总体按GB 150设计,其中有一个开孔按ASME计算开孔补强,请问设计单位是否还要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供设计文件与《固容规》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申明? 答:不需要提供,但在设计文件中应提供该计算满足《固容规》基本安全要求的说明。 [62]我单位于2004年建成一套硫酸回收装置,成套进口了余热锅炉系统,其管壳式余热锅炉按照ASMEⅧ-2设计和制造,省煤器和过热器按照ASMEⅧ-1设计和制造,几个部件共同组成的余热锅炉系统按照锅炉进行使用、检验管理。运行到现在,我公司计划国内制作,更新管壳式余热锅炉和汽包(省煤器、过热器不更新)。问题1,按照国质检特函[2007] 402号文规定,我单位计划将管壳式余热锅炉及汽包委托压力容器制造公司进行设计和制造,该规定在2009年《新容规》发布后是否仍然有效?我单位的做法是否符合要求?问题2,管壳式余热锅炉及汽包按照压力容器设计及制造以后,是否仍然可以和省煤器、过热器组成锅炉系统进行使用管理? 答:问题1,仍然有效;问题2,可以。 [63]问题1,按ASMSA-182/SA182M标准由国内锻造的SA182F321H锻件,它是否属于《新容规》2.9.2条中所规定的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境外牌号材料?是否应按照规程1.9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才能使用?《新容规》中2.9.2条是否仅指钢板(带),不含锻件等材料?问题2,10MoWVNb锻件应按哪个标准来验收?NB/T 47008-2010标准中没有此牌号。 答:问题1,《固容规》2.9.2指钢板(带),不包括锻件;问题2,验收按锻件标准、用户技术条件、相关合同规定。对新材料的使用请参考《固容规》2.10。 [64]我公司是一家生产压缩机设备的国外公司,生产设计均在国外,设备内有部分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并且部分压力容器与压力管道位于设备底座之外,如压缩机级间冷却器,及压缩机之间、冷却器间的连接管道。对于国内的项目,关于适用的特种设备规范:问题1,原劳动部颁发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是否继续有效?问题2,原劳动部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是否继续有效?由于压力管道的定义描述与特种条例中不尽相同,现在应以哪个规范为准界定压力管道?问题3,根据国质检特[2006] 107号通知,进口成套设备中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也应获得总局签发的制造许可证。根据《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检验许可问题解答》第53条答复,境外压力容器厂提供的随容器进口的连接管道暂不要求型式试验。请问我方压缩机设备内及设备间的压力管道的管道元件是否可以参照此条答复免于进行型式试验?问题4,对于压缩机内的管道设计是否适用于TSG D0001-2009《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一工业管道》中第9、10、11条的规定?对于设备制造商,对设备内压力管道的设计资质是否有许可要求?问题5,对于压缩机与冷却器及缓冲罐(位于压缩机组底座之外安装)间的管道设计是否适用于TSGD0001-2009《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一工业管道》中第9、10、11条的规定?对于设备制造商,设计资质是否有许可要求?问题6,对于非压力管道的压力设备底座外压力管道及管道元件,如润滑油系统管道及安全阀,是否适用型式试验要求? 答:问题1,原劳动部颁发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仍然有效;问题2,《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仍有效,压力管道的定义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为准;问题3,境外压力容器厂提供的随压力容器成套进口的压力管道暂不要求进行型式试验;问题4,压缩机内的管道设计按《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D0001-2009)相关规定执行,设备内压力管道设计应取得相应的设计许可资质;问题5,对于压缩机与冷却器及缓冲罐(位于压缩机组底座之外安装)间的管道设计按《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一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相关规定执行,设备底座外压力管道设计应取得相应的设计许可资质;问题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应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型式试验。 [65]问:根据GB 150.4-2011的10.3.2e款要求,“承受外载荷的公称直径≥250mm的接管与接管对接接头和接管与高颈法兰的对接接头”应100%检测,那么什么样的对接接头归类为不承受外载荷呢?按照我们的理解,人孔、手孔的对接接头应该为不受外载荷,不知是否正确? 答:人孔、手孔的对接接头不受外载荷。 [66]我单位按NB/T 47014-2011要求,想做材料为Q345R、厚度为4mm的板一板对接焊缝。由于市场不容易购买t=4mm的Q345R材料,所以我单位采用t=8mm的Q345R材料削薄成4mm后焊接,这样可以吗? 答:如削薄过程没有改变钢板的相关性能指标,则可以使用。 [67]请问我公司以前用材料0Cr18N19(JB/T 4237-1992)做的合格的焊接工艺评定项目是否可以继续用于材料06Cr19N110的焊接,06Cr19Ni10是否需要重新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答:不需要。 [68]有一台Ⅲ类压力容器在制造厂打压时发生破裂,应用户要求制造厂对采用该图纸制造的已在现场安装的两台设备进行了重新检查。在对图纸没有要求(容规、GB 150等技术法规、标准规范都没有要求)的接管与筒体角焊缝进行100% UT检测时,发现了不同深度存在分散型点状及条型缺陷。制造厂认为此处图纸没有要求检测,并且检测的目的是排除具有危害性的缺陷,分散型点状及条型缺陷不影响设备的正常使用。由于设备主体材料为高强钢及现场施工环境无法满足设备返修条件,返修后达不到预期效果且可能会产生不良效果。制造厂建议在停车检修期间,对缺陷部位进行超声波复验,确定缺陷是否有变化。用户则要求对缺陷进行返修,重新进行水压试验。最后必须重新让当地特检院进行监检。但是当地特检院认为不可以重新监检。请问应如何处理? 答:对于图纸要求局部无损检测或没有无损检测要求的部分,制造厂仍应对其加工质量(焊接质量)负责。当地特检院应该进行监督检验。 [69]有一台Ⅰ类压力容器设计的图纸有错误(例如将椭圆形封头EHA1400×6误写成碟形封头EHA1400×6),现设计单位不存在了,当时制造单位在制造设备时未审出设计错误,制造设备时采用的也是椭圆形封头EHA1400×6,设备出厂后使用单位发现图纸上的错误要求更改,请问在制造单位现在也取得设计许可证且原设计单位又不存在了的情况下,如何对以上图纸进行更改? 答:如制造单位已经取得相应级别的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资格,如原设计单位不存在时,可以对该制造单位所制造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进行修改,但应该向监督检验机构及用户说明情况。 [70]《固容规》中3.17第二条规定为:“盛装液化石油气、毒性程度为极高和高度危害介质以及强渗透性中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其管法兰应当按照行业的标准HG/T 20592-HG/T 20635系列标准的规定,至少应用高颈对焊法兰。”若压力容器中盛装的介质是气态天然气,其容器设计压力小于1.0MPa,设计温度小于300℃,是否需要按照此条规定执行,采用高颈对焊法兰。 答:盛装易爆介质的容器,一般情况下应考虑管法兰采用高颈对焊法兰。 [71]a.《固容规》2.3.2(3)用于设计温度低于-20℃且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小于540MPa钢材,P≤0.025%,S≤0.015%0。b.GB 150.4-2011(P335)10.3.1(f)100%RT情况,设计温度低于-40℃或焊接接头>25mm的低温容器。c.GB 150.2(P51)5.1.2设计温度低于-40℃的钢管应采用炉外精炼。符合低温低应力a、b、c的要求,上述要求作为低温低应力容器是否全部需要满足?还是部分满足? 答:根据GB 150.3附录E,若容器满足低温低应力工况条件,可以按照设计温度加50℃(或40℃)进行选材和确定制造技术要求。 [72]关于带压堵漏行业,国家有无规定从事该行业的施工单位或企业,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资质证书方可进行带压堵漏施工?如果需要,是什么认证?对带压堵漏施工的个人,有无强制性要求? 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堵漏纳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目录,需要作业人员取证,压力容器维修单位可从事带压堵漏施工,取证的条件可以查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考核大纲。 [73]有几台压力容器,鉴于体积较大,考虑到交通运输的问题,制造厂准备将容器一分为二,留一道环焊缝待运到使用单位后再行焊接及耐压试验。问题1,该种做法是否允许?若允许,是否需要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注明?问题2,现场施焊完环焊缝后,监检工作由制造厂所在地特检所实施,还是由现场所在地特检所实施? 答:问题1,按照《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国质检特函[2005] 203号)要求执行;问题2,对需在现场制造(组焊)完成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在实施现场制造(组焊)前,应当书面告知设备安装地的直辖市或设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接受设备安装地经过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验。 [74]有一分段压力容器现场组焊的一道环焊缝为非受压元件之间的焊接,该焊缝是否需要告知监检,如需告知监检,应该是制造厂告知、组焊,还是安装公司进行告知、组焊?如果是制造厂告知、组焊,监检证书应如何出具?(组焊合格出一份,安装合格后再出一份?)如果是安装公司告知、组焊,监检证书如何出具? 答:请参阅国质检特函[2005] 203号文的有关规定。压力容器产品的非受压元件间环焊缝是否监督检验请咨询当地监检单位,由监督检验单位技术人员根据该环焊缝对产品安全的影响决定是否实施监督检验。现场组焊应由施工单位进行告知,监检证书由监督检验单位出具,现场组焊的监督检验属于制造过程的监督检验。 [75]在质检特函[2005] 203号文中的现场制造(组焊)与质检特函[2007] 402号文中的现场制造如何界定?例如,一台大型压力容器筒节在厂内制作,在现场多个筒节组焊环缝,这类情况是属于现场制造(质检特函[2007] 402号)还是现场组焊(质检特函[2005] 203号)?如何理解质检特函[2005] 203号文中的最后环缝焊接和分片组焊的概念?质检特函[2005] 203号文中的现场分片组焊包含高压容器筒节的上下段吗(纵缝现场焊接)?现场制造(质检特函[2007] 402号)必须包含现场筒节卷制、纵缝焊接吗? 答:现场组焊大型压力容器是指在制造厂完成基本加工工序后,需在现场完成最后环焊缝(可能不止一道)或进行现场分片组焊的压力容器。可由原制造单位、相应级别制造单位或A3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进行。此类压力容器的管理工作,应当按照国质检特函[2005]203号文的有关要求进行。现场制造压力容器指因为设备重量、尺寸、运输道路限制、产品运输过程易产生变形等原因,在制造厂无法完成容器制造,需在安装现场附近场地临时进行产品制造(可能包括下料、卷板、焊接等全部制造环节)。此类压力容器的管理工作,应按照国质检特函[2007] 402号文的有关要求进行。203号文中的最后环焊缝可能不止一道。分片组焊设备包括球罐、大型塔器等。需由有A3资质的制造单位进行。由有A3资质的制造单位进行的分片组焊,可以包括纵缝焊接。 [76]请问承压类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无损检测执行标准是否只能是JB/T 4730?有的说锅炉、压力容器必须执行JB/T 4730,而压力管道并不一定要执行JB/T 4730,(可以是GB 3323、SY/T 4109、SH/T 3545吗?)如有规定,依据是什么? 答:是否按照JB/T 4730执行,应根据产品所依据的法规和设计标准,同时考虑JB/T4730的适用范围。例如,压力容器符合《固容规》的管辖范围,则应满足《固容规》4.5的规定,同时参照该容器的设计标准规定。 [77]我公司签订了一台天然气储罐的合同,业主是石油行业单位,该储罐的用途是给油田野外打井的天然气发动机提供天然气燃料(相当于燃料箱),业主在打井作业时,该储罐固定放置于发动机附近,打完一口井后,再和天然气发动机一起运输到另一处打井地点使用。根据上述特定用途,业主希望该储罐不要设置鞍式支座,而改为框架结构(类似于罐式集装箱),以方便运输并预防运输过程中磕碰罐体。因该储罐并非参与铁路、公路或水路运输的运输装备,且我公司在产品总图技术要求中明确提出“本设备在运输途中,内部禁止盛装工作介质”,因此,我公司认为该储罐符合《移动容规》“注1-3”,可以按照《固定容规》对该储罐进行设计和制造。目前,《移动容规》已正式颁布,但其实施日期为2012年6月1日,请问,我公司在6月1日前按照《固定容规》设计和制造该储罐是否可行? 答:可以按《固容规》进行设计、制造。该储罐在运输过程中内部禁止承装工作介质。 [78]我单位是制造压力容器企业,在到当地特检院进行图纸确认时,监检人员对压力容器图纸提出许多问题,有一些我们认为没有道理,如监检人员认为图纸压力表座应标注螺纹标准号,机械部标准法兰在压力容器上不能选用等。监检人员提出的这些问题是否有依据? 答:监检单位应当根据《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中压力容器制造监检项目进行图样审查。 [79]我公司是D1(第一类压力容器)、D2(第二类低、中压容器)压力容器生产资质的企业,现在要到省外进行现场制作,请问是否需要到总局备案,是什么流程?依据什么执行? 答:按照《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国质检特函[2005]203号)的要求执行。 [80]原容规TSG R0004-2009第4.5.3.1(3)条规定:“管座角焊缝,管子管板焊接接头……应当进行表面无损检测”。而后,容规的1号修改单将此条修改为“焊接接头表面裂纹应优先采用表面无损检测”。请问此条修改后,对于管座角焊缝、管子管板焊接接头等是否还需强制要求进行表面无损检测? 答:管座角焊缝、管子管板焊接接头等是否进行表面无损检测由其所适用的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规定。 [81]《固容规》第4.5.3.2.4(5)中所指的异种钢焊接接头具体是指哪两种钢组成的焊接接头?Q345R与S30408组成的焊接接头肯定是异种钢焊接接头,那么Q235B与Q345R组成的焊接接头是否也应该是异种钢焊接接头?换句话说,这里的异种钢是指碳钢与不锈钢两种不同种类的钢,还是指只要两种钢材的钢号不同就算是异种钢?20管与20锻件组成的接头算异种钢焊接接头吗? 答:异种钢焊接接头一般指母材属于不同类别钢材的接头,如碳钢或低合金钢与不锈钢之间的焊接接头。20管与20锻之间的焊接接头不属于异种钢焊接接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