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沧州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统筹推进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理,实施调查评估、分类治理、全过程环境风险管控,加强制度和科技支撑保障,建立健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有效防范新污染物环境风险。2023年底前,完成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和首批环境风险优先评估化学物质详细信息调查,启动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工作。
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是新污染物的主要来源。目前,国内外广泛关注的新污染物主要包括国际公约管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等。
健全新污染物治理机制。落实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环境调查监测、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制度,加强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管理等相关制度与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相关制度的衔接。建立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参加的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加强部门联合调查、联合执法、信息共享,统筹推进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按照市县逐级落实的原则,完善新污染物治理的管理体系,全面落实新污染物治理主体责任、属地责任。
开展新污染物调查监测。持续统计化学品环境国际公约管控物质。在石化、涂料、纺织印染等重点行业开展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组织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培训,指导企业进行数据填报。针对列入环境风险优先评估计划的化学物质,进一步开展有关生产、加工使用、环境排放数量及途径、危害特性等详细信息调查。依据新污染物调查和评估要求,落实全省新污染物专项环境调查监测要求,逐步推进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按照全省安排,在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典型工业园区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监测试点。逐步掌握沧州市重点区域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环境赋存水平。
严格新污染物源头管控。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落实企业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加强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监督,对新化学物质生产者、进口者和加工使用者办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登记事项的真实性、登记证载明事项及相关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建立监督执法机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将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事项纳入环境执法工作计划,对违法企业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按照国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要求,禁止、限制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对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的工业化学品、农药、兽药、药品、化妆品等,未按期淘汰的,依法停止其产品登记或生产许可证核发。
强化新污染物过程控制。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企业应采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情况以及排放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名称、浓度和数量等相关信息。严格落实绿色产品、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和绿色供应链等绿色制造标准体系对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替代和排放控制要求。
深化新污染物末端治理。排放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采取污染控制措施,达到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目标要求。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或填写排污登记表,并载明执行的污染控制标准要求及采取的污染控制措施。严格落实废药品、废农药以及抗生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母液、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废物的收集利用处置要求。推广应用国家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绿色替代、新污染物减排以及污水污泥、废液废渣中新污染物治理示范技术。推动石化、涂料、纺织印染、橡胶、农药、医药等行业开展试点示范,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先行先试,减少新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夯实新污染物治理基础。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科技攻关,支持开展新污染物环境监测、风险评估、管控与治理关键技术等相关理论和技术研究。加强新污染物治理的监督、执法和监测能力建设。提升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和新污染物环境监测技术支撑保障能力,完善新污染物环境监测资质、设备建设,培育符合良好实验室规范的化学物质危害测试实验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