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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鸡东县兴运煤矿“12.14”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作者
佚名
来源
安全管理网 
发布时间
2019-10-08
关键词
瓦斯超限;防突措施;瓦斯排放;瓦斯爆炸
摘要
2014年12月14日10时10分,鸡西市鸡东县兴运煤矿(沈煤托管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0人死亡。
正文
一、基本情况 2014年12月14日10时10分,鸡西市鸡东县兴运煤矿(沈煤托管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0人死亡。
二、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瓦斯管理不到位,造成瓦斯超限。工作面放炮导致瓦斯爆炸。 (2)间接原因 1)防突措施落实不到位。一是煤矿未对揭煤区域煤层松软、煤层过厚、煤层透气性等瓦斯地质条件进行认真分析,抽采钻孔由于垮孔严重,使得钻孔中垮孔位置以里的部分抽放效果受到影响甚至没有抽放效果;且未对区域抽放钻孔施工和验收进行管理,致使钻孔不能按设计施工到位。二是该掘进工作面消突评价报告中区域效果检验采用1年前的检验结果,未考虑停抽后瓦斯重新分布情况。三是工作面局部防突措施采用钻孔排放瓦斯,排放孔无设计、无施工管理记录、无验收,不能保证局部防突措施落实到位。四是局部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符合规定要求, 2)制度不健全,技术措施审批不到位。一是未严格按规定进行防突专题研究,也未做到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季度、每月进行防突专题研究。二是未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瓦斯抽放钻孔的施工、验收、管理及通风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制度,也未督促所属煤矿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三是未按规定程序先审批《消突评价报告》后再审批《揭煤安全技术措施》。 3)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一是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多次到矿检查,未能排查出新华煤矿在钻孔施工、验收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隐患。二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闭合。对查出的“无通风设施检查、维护制度和反向风门砌筑专项设计”、“各类钻孔施工管理、记录不规范,上图分析不及时”等重大隐患,未督促煤矿整改落实到位;对查出新华煤矿“矿井未配备地测副总和通风副总”的隐患,至事故发生相关人员仍未配备到位,而在隐患信息平台中显示已整改完成。
三、防范措施 (1)要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管理,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有效防范煤矿事故发生。 (2)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靠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部门安全监管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督促、推动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岗位责任,切实加强现场管理。要按照 “严管、严控”的要求,加大对各类矿井的安全监管力度,确保监管到位,不能推诿塞责、敷衍了事。对生产矿井要立即进行“回头看”检查,强化过程控制,实施动态监管,严格兑规作业,严禁冒险蛮干;被托管矿井必须符合煤矿关闭和整治整合政策,达到复工复产验收和三级标准化标准。被托管矿井每班必须有1名承托方领导入井带班,指挥现场作业。各地要立即对被托管矿井进行再梳理、再排查,不符合政策要求、达不到安全标准的一律不得生产作业;未被确定保留的矿井,一律不得进行隐患治理和整改维修工作,已经批准的要立即停下来;确定保留的矿井必须严格落实整改达标措施,确保安全整改,严禁借整改之名私自生产;要加强对关停矿井的检查巡视,落实专人专盯等有效措施,严防煤矿私自生产、关闭矿井死灰复燃。 (3)坚持把瓦斯防治作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大推进落实力度。对不严格执行瓦斯防治“十条禁令”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不落实防突措施、瓦斯抽采不达标的煤矿,必须停产整顿,督促整改。要强化瓦斯检查,督促瓦检员履职尽责,井下出现瓦斯异常变化、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组织撤人,严禁瓦斯超限作业。井下放炮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严禁放糊炮、明炮和利用残眼装药爆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