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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霞流冲煤矿“10.29”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作者
佚名
来源
安全管理网 
发布时间
2019-10-08
关键词
煤矿;防突措施;放炮诱导;瓦斯爆炸
摘要
2011年10 月 29 日 18 时 8 分左右, 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长江镇霞流冲煤矿发生 一起瓦斯爆炸事故,事故发生时,当班 35 人下井,5 人获救升井,1 人从风井自 救升井,已造成 29 人遇难。
正文
一、基本情况 2011年10 月 29 日 18 时 8 分左右, 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长江镇霞流冲煤矿发生 一起瓦斯爆炸事故,事故发生时,当班 35 人下井,5 人获救升井,1 人从风井自 救升井,已造成 29 人遇难。
二、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是该矿未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在掘进工作面放炮诱导瓦斯突出,造成风流反向,高浓度瓦斯流经暗斜井绞车房时,由于电器失爆产生火花引发瓦斯爆炸。
三、防范措施: 1.切实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力度。各煤矿企业要认真组织落实好防治瓦斯的各项措施,进一步加大瓦斯抽采力度,健全完善“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高瓦斯和突出矿井要严格落实瓦斯应抽尽抽、不抽不采的要求,对抽采不达标的矿井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坚决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要加强作业现场瓦斯实时监测监控和瓦斯检查,严禁瓦斯超限作业,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及“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设备必须装备可靠的“三专两闭锁”。 2.切实加强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管理和现场安全管理。煤矿井下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及工艺,要及时淘汰落后老化、不符合防爆要求的电气设备,并加强对井下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维护,杜绝电气设备失爆。要严格落实煤矿领导井下带班制度,带班领导要加强对重点区域的巡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监察。地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根据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工实际,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重点区域和重点矿井的监督检查和执法监察,深入分析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查隐患、堵漏洞,督促煤矿企业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坚决责令停产整顿或依法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