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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兴东二矿“6.21”重大炸药爆炸事故

作者
佚名
来源
安全管理网 
发布时间
2019-10-06
关键词
私自接通电源;私存炸药;回风系统;有毒有害气体
摘要
2010年6月21日凌晨1时40分左右,平顶山市卫东区兴东二矿发生井下火药自燃爆炸事故,造成49名矿工死亡、24名矿工受伤。
正文
一、基本情况: 2010年6月21日凌晨1时40分左右,平顶山市卫东区兴东二矿发生井下火药自燃爆炸事故,造成49名矿工死亡、24名矿工受伤。
二、原因分析: (一)严重非法违法组织生产。该矿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确定为关闭矿井,而且采矿许可证等证照已经过期,地方政府已责令其停产,并采取了断电措施。但该矿拒不执行停产指令,私自接通电源,继续违法组织生产。 (二)违法违规私存炸药。该矿按规定本不应购置使用炸药,但该矿在井下违规储存炸药量高达2吨多,且存储在不具备储存火工品条件的巷道中。存储点无独立回风系统,致使发生爆炸后大量有毒有害气体扩散到井下其他巷道,导致现场作业人员中毒窒息死亡,造成事故扩大。 (三)停产关闭措施不力。矿井停产、关闭工作不到位,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已确定关闭的矿井,没有采取坚决果断措施,按照有关标准规定立即实施关闭并关实关死,要求其停产也没有真正停下来。 (四)驻矿监管人员严重失职。地方政府驻矿、包矿人员玩忽职守,没有查处、制止该矿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和违规购买、储存、使用炸药的违法行为。
三、防范措施: (一)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各地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生产、安全与经济、安全与效益的关系。狠抓事故防范,强化措施,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专项行动,坚决、彻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对发现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的单位,要严肃处罚,及时向社会公示曝光,该关闭的要依法关闭。同时,要充分利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加大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相关责任的追究力度,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弄虚作假、拒不执行停产指令、无证或证照不全非法开采的矿井要坚决依法及时予以关闭。 (二)加强煤矿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煤矿要建立爆炸物品购买、储存、运输、使用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落实。严禁煤矿私自非法购买、使用爆炸物品。煤矿选用的爆炸物品的安全等级必须与煤矿的瓦斯等级相对应,严禁使用非煤矿许用爆炸物品。要建立爆炸物品装卸、保管、领退、登记、销毁制度,对不符合规定的爆炸物品应及时进行销毁处理。要切实加强爆炸品现场安全管理,设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专用储存库、发放硐室,严禁非法违规超量储存。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全面立即开展以防爆炸为重点的专项检查,对煤矿爆炸物品的来源、储存、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对整合关闭、停产整顿的矿井,要彻底查清其爆炸物品的来源及流向,严防矿主转移、藏匿爆炸物品引发祸端。对收缴的爆炸物品,要及时、全部予以安全销毁。 (三)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地要深入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监察专项行动,水害、瓦斯、防灭火专项整治和中央企业煤矿安全专项检查。要突出工作重点,对建设项目(包括整合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严格的检查。要抓住关键环节,认真开展矿井水害防治工作,强化基础工作,落实探放水措施,有效防治水害;要加强瓦斯防治工作,坚决防止煤与瓦斯突出,杜绝瓦斯超限;要进一步深入开展防灭火专项整治,有效防范各类火灾;要加快建设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提升矿井安全保障能力。要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完善小煤矿关闭措施,大力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煤矿,坚决依法实施关闭。对纳入关闭的矿井要坚决关死,对纳入整合的矿井要坚决管住。 (四)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自觉做到安全生产、遵纪守法。要深入开展煤矿安全标准化建设,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加强基础管理工作,提高安全保障能力。要加强现场管理、加强班组建设,通过层层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认真落实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把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真正落实到每个班组、落实到每个岗位,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通过严格管理,确保职工安全、健康。要严格隐患排查,集中抓好安全生产大检查中查出问题的整改,对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有效预防事故。 (五)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的要求,以突出预防为主、突出加强监管、突出落实责任为重点,按照各自职责,认真查找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采取有力措施深化执法检查,推进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做好日常监管、行业管理和安全监察工作。对整合技改、停产整顿和拟关闭的矿井,要加大监管检查执法力度,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事故发生。要以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为重点,组织开展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根据汛期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切实做好雨季“三防”工作,有效预防井下透水事故和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灾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