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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南郊区拓展气体有限责任公司“2.5”溶解乙炔气瓶爆炸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作者
佚名
来源
安全管理网
发布时间
2019-09-25
关键词
气瓶;撞击;头部
摘要
2015年2月5日17时40分左右,大同市南郊区拓展气体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一起乙炔气瓶爆炸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正文
2015年2月5日17时40分左右,大同市南郊区拓展气体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一起乙炔气瓶爆炸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大同市南郊区拓展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负责人张雪冬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向南郊区安监局报了案,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于2015年3月10日,由区安监局牵头组织区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区工会、平旺乡等单位和大同市危险化学品专家组成了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了区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堪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的经过、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大同市南郊区拓展气体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 始建于2001年7月,位于大同市西花园废砖窑,占地面积5800平方米,建筑面积800平米,是一家主要生产溶解乙炔气的独资民营企业。 该公司固定资产300万元,流动资金100万元。现有职工14人,其中安全管理人员2人,法人代表张雪冬。 该企业2008年5月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04年3月与大同市平旺乡时庄村签订了《联营投资协议》,2001年1月取得《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2011年5月取得了《山西省防雷设施安全检查合格证》,2008年11月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截止目前以上证件都在有效期内。 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张雪冬2012年8月参加了山西省安监局组织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培训并考核合格已取得资格证书,证书编号:12114050020005。安全管理人员王勤于2013年12月参加了大同市安监局组织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培训并考核合格已取得资格证书,证书编号:13014061020018。安全管理人员刘双来2013年12月参加了大同市安监局组织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资格培训并考核合格已取得资格证书,证书编号:13014061020017。特种作业人员分别进行了资格培训合格已取得了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它人员也进行了相关的安全培训。企业已为职工缴纳了职工工伤保险。 2、拉运气罐车辆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在拉运车辆晋BCX168(蓝),该车隶属大同市城区永安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有大同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发放的道路运输证,证号是:交运管危字14020000214号,发证日期20120305。司机刘双来有从业资格证,有效起始日期2014年5月10日至2020年5月19日,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要求。押运员孙学盛,有从业资格证,证号1402021030010000225,有效期至2016年10月14日。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2015年2月5日17时50分,大同市南郊区拓展气体有限责任公司司机刘双来,押运员兼装卸工孙学盛在本厂区院内充装车间外站台往拉运车辆上装乙炔气瓶时,孙学盛将滚动的气瓶撞击在汽车的后尾梁上,气瓶爆炸致使气瓶从车间外雨棚顶飞出落到车间后的渣池内,气瓶底座落到装运台西20米的墙根处,拉运车辆的后尾梁严重变形,就在气瓶飞出的一瞬间撞击在孙学盛的头部。事故发生后主要负责人张雪冬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8时10分急救车赶来,当场抢救无效孙学盛死亡。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押运员兼搬运工孙学盛在搬运气瓶的过程中,将气瓶撞击在汽车的后尾梁上,气瓶发生爆炸,气瓶上半部分从上飞出撞击在孙学盛的头部致孙学盛当场死亡。 间接原因 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意识不强,现场监管缺位,对职工安全生产教育不到位,对职工违规作业行为失察,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2、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对职工安全生产教育不力,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不严格。 3、现场工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对存在的安全风险认识不足,违规作业。 4、平旺乡时庄村对属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重视不够,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落实不力,安全监督管理督促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大同市南郊区拓展气体有限责任公司“2.5”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孙学盛,男,汉族,1967年8月出生,群众,违规作业,在这起事故中属直接责任人,因死亡不予追究。 2、王勤,男,汉族,1965年8月出生,群众,作为公司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积极开展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巡查,安全生产意识不强,现场监管缺位,对职工安全生产教育不到位,对职工违规作业行为失察,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建议:大同市南郊区拓展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予以辞退。 3、张雪冬,男,汉族,1962年3月生,群众,作为公司经理、法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工作人员要求不严,对公司存在的各类问题监督检查不到位,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对职工安全生产教育不力,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不严,对这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在全区危化行业监管工作会议上做出深刻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2条第1款之规定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4、刘继伟,作为平旺乡时庄村村委会副主任,分管全村地面安全生产工作,未能正确履职,对属地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重视不够,安全监管不力,检查落实不到位,属失职行为,应负领导责任。 建议:所在党组织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刘振亮,作为平旺乡时庄村村委会主任、法人、村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能正确履职,对属地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重视不够,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落实不到位,安全监管督促不力,属失职行为,应负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所在党组织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停职检查。 6、屈盛成,作为平旺乡时庄村党总支书记、村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能正确履职,对属地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重视不够,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落实不到位,安全监管督促不力,属失职行为,应负主要领导责任。 建议:所在党组织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免去党总支书记职务。 7、调查组建议区纪委监察局对平旺乡党委委员(分管领导)齐保锋进行诫勉谈话。 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1款之规定,建议对事故发生单位大同市南郊区拓展气体有限责任公司处20万元罚款。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了认真汲取此次事故教训,杜绝今后此类事故的发生,确保企业生产安全,各同类生产经营单位要做好以下工作。 狠抓基础工作,对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经常进行检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储存等环节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公司制定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杜绝违章作业发生。 加强员工操作技能培训,切实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技能,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把各项防范措施落到实处。 各企业单位要认真汲取这次事故教训,对员工进行事故案例教育,举一反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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