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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11. 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分析
作者
佚名
来源
安全管理网
发布时间
2019-09-13
关键词
管道腐蚀;原油泄漏;撞击;火花;爆炸
摘要
2013 年 11 月 22 日 10 时 25 分,位于山东省青岛经济 技术开发区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 东黄输油管道泄漏原油进入市政排水暗渠,在形成密闭空间 的暗渠内油气积聚遇火花发生爆炸,造成 62 人死亡、136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75172 万元。
正文
一、事故的基本情况: 2013 年 11 月 22 日 10 时 25 分,位于山东省青岛经济 技术开发区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 东黄输油管道泄漏原油进入市政排水暗渠,在形成密闭空间 的暗渠内油气积聚遇火花发生爆炸,造成 62 人死亡、136 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 75172 万元。
二、事故的直接原因: 输油管道与排水暗渠交汇处管道腐蚀减薄、管道破裂、 原油泄漏,流入排水暗渠及反冲到路面。原油泄漏后,现场 处置人员采用液压破碎锤在暗渠盖板上打孔破碎,产生撞击 火花,引发暗渠内油气爆炸。
三、事故的间接原因: 1.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中石化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中石化股份公司、中石化管 道分公司潍坊输油处和青岛站对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管 道保护工作不力、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存在死角、盲区,未能及时消除重大安全隐患,事发后应急救援不力,现场处 置措施不当。 2.政府及相关部门履职不到位: (1)青岛市人民政府及青岛开发区管委会贯彻落实国 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力,督促指导市区两级相关部门履职不到位,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彻底,隐患排查整改不力;黄岛街道办事处对长期违章搭建临时工棚问题失察,导致事故伤亡扩大。 (2)管道保护工作主管部门(山东省油区工作办公室、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青岛市油区工作办公室、青岛 开发区安监局、石化区安监分局)履行职责不力,安全隐患 排查治理不深入,督促企业落实应急预案不到位,安全生产 大检查走过场。 (3)开发区规划、市政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事故发 生地段规划建设混乱。青岛市规划局开发区分局对相关项目 规划方案审批把关不严,导致市政排水设施划入厂区规划; 事发区域危化企业、油气管道与居民区、学校等交叉布置, 造成严重安全隐患;开发区行政执法局违规同意对排水明渠 设置盖板使之变为暗渠,道路整治工程未对管道采取保护措 施,未发现违章搭建临时工棚问题。 (4)青岛市及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和应急办对事故 风险研判失误,导致应急响应不力,还存在压制、拖延事故 信息报告和谎报问题。
四、事故的性质: 经调查认定, 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有关责任人员(总计 63 人)及责任单位被严厉问责。
五、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追责情况: 1.对企业主体责任的追究(共 33 人) : (1)刑事追责9人:中石化管道分公司运销处处长、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安全 环保监察处处长、中石化管道分公司运销处副处长、潍坊输油处处长兼副书记、 潍坊输油处副处长、 潍坊输油处保卫科科长、 潍坊输油处安全环保监察科副科长(主持工作)、潍坊输油处青岛站副站长(主持工作)、潍坊输油处青岛站安全助理工程师等9名相关责任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刑事拘留并逮捕。 (2)党纪、政纪处分24人: 中石化集团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傅成玉,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督促指导集团公司及其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开展输油管道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中石化集团公司党组成员、总经理王天普,作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督促指导集团公司及其中石化管道 分公司输油管道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 领导责任,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中石化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李春光,作为集团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对集团公司及其中石化管道分公司输油管道安全生产工作不力问题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中石化股份公司副总裁、安全总监,未认真履行职责,指导督促中石化股份公司及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开展输油管 道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不正 确履行职责的问题失察,被给予行政记大过、免职处分。 中石化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部主任,对中石化管道分 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管理人员业务指导、督促检查不到位,被 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中石化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管理部副主任,对东黄输油管 道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不力,被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 重警告处分。 中石化股份公司国内原油处处长,对中石化管道分公司 及其下属单位管理人员业务指导、督促检查不力,对东黄输 油管道存在的安全隐患整改不力,被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 重警告处分。 中石化股份公司炼油事业部主任,对归口管理的板块企 业及其下属单位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问题督促 检查不到位,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中石化股份公司炼油事业部副主任被给予行政记大过 处分。 中石化股份公司安全监管局局长,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 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对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管理 人员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 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中石化股份公司安全监管局2名分管副局长,未认真履 行职责,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到位,均被给予 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中石化股份公司安全监管局安全监督处处长,指导督促 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管理人员贯彻落实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不力,被给予行政 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党委书记,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 针政策不力,对企业干部、职工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和培训工 作不到位,指导应急处置工作不力,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 分。 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总经理,作为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安全 生产第一责任人,被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分管工程、设计、质监站和抢维修的 副总经理被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分管运销、安全、管道的副总经理被 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安全环保监察处副处长,对输油管道 泄漏事故危害性辨识不清、判断失误,被给予行政降级、党 内严重警告处分。 中石化管道分公司管道管理处党支部书记、处长,对潍坊输油处履行管道保护指导、监督、检查不力,开展管道防 腐层检测及管道保护工作不力,被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 职务处分。 中石化管道分公司管道管理处副处长被给予行政降级 处分。 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潍坊输油处党委书记兼副处长,对青 岛站疏于管理,到达泄漏事故现场后,对管道泄漏事故现场 应急处置工作领导不力,未及时发现和纠正救援过程中存在 的问题,被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中石化管道分公司潍坊输油处 2 名分管副处长均被给予 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中石化管道分公司青岛管理处培训中心党支部副书记, 在组织青岛站日常管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方面工作不 力,对该站开展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工作不力,被给予党内严 重警告处分。 (3)相关行政处罚及问责:对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处以 规定上限的罚款,对中石化管道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各 处以 2012 年度收入 80%的罚款;责成中石化集团公司向国 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2.对政府监管责任的追究(共30人): (1)刑事追责6人: 青岛市黄岛区委办、开发区工委管委办公室副主任兼应 急办主任,应急办副主任,开发区安监局 2 名副局长、危化品处负责人兼监察大队负责人、石化区分局副局长等 6 人涉 嫌玩忽职守罪,被司法机关刑事拘留并逮捕。 (2)党纪政纪处分 24 人: 属地政府追责 7 人: 青岛市市长,作为青岛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 人,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不到位,对青岛市及开发区管委 会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督职责不力的问题失察。事故发生 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青岛市分管安全生产副市长,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不 到位,督促指导青岛市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及开发 区管委会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督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 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开发区党工委书记,作为开发区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 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不到位,督促指导开发区管委会及有 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督职责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 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 青岛市人民政府分管经信、安监的副秘书长,协助分管 副市长联系督促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履行油气管道保护 职责、市安全监管局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到位被给予行 政记大过处分。 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作为管委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工作失职,履行政府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不力,督促检查开发 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督职责不到位,对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督职责不力、原 油泄漏应急处置不力等问题失察,被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 内职务处分。 开发区分管安全生产、应急的管委会副主任,作为政府 分管领导,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不力,督促检查安全生产 监管、监督部门履行职责不力。管道泄漏事故发生后,未按 规定参与现场救援,拖延、压制事故信息上报,同意谎报事 故信息。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被给予行政撤职、 留党察看二年处分。 黄岛区黄岛街道办事处主任,督促指导黄岛街道办事处 执法中队监督检查工作不力,对青岛丽东化工有限公司在厂 区内排水暗渠上违章搭建临时工棚问题失察。对事故伤亡扩 大负有责任,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此外,责成山东省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责 成青岛市人民政府向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管道保护主管部门追责8人: 山东省油区工作办公室主任,督促指导管道企业和山东 省、青岛市油区工作办公室履行油气管道保护工作职责不到 位。对东黄输油管道安全隐患治理不力、安全生产大检查不 彻底等问题失察,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山东省油区工作办公室副主任,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分管 领导,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山东省油区工作办公室综合管理处处长,未认真履行油气管道保护工作监管职责,被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 处分。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督促指导青岛市油区 工作办公室履行油气管道保护工作职责不到位,对青岛市油 区工作办公室存在的东黄输油管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力、 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彻底、指导应急救援不力等问题失察,被 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分管青岛市油区工作办公 室的副主任,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履行油气管道保 护工作监管职责不力,督促指导市油区工作办公室履行油气 管道保护工作职责不力,督促管道企业治理东黄输油管道安 全隐患不力。东黄输油管道发生泄漏事故后,对危险程度认 识不足,指导应急处置不力,被给予行政撤职、撤销党内职 务处分。 青岛市油区工作办公室主任,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人,未认真履行油气管道保护工作监管职责,督促管道企业 治理东黄输油管道安全隐患不力,安全生产大检查不彻底, 东黄输油管道发生泄漏事故后,对原油泄漏事故风险辨识不 足,被给予行政撤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青岛市油区工作办公室调研员,未认真履行油气管道保 护工作监管职责,被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开发区安全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领导组织安全生产 监管和油气管道保护工作不力。泄漏事故发生后,督促本单位人员执行事故报告制度不力,没有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前往 事故现场参与应急救援,被给予行政撤职、留党察看二年处 分。 市政、规划、执法等相关部门追责 9 人: 前任青岛市规划局黄岛分局局长,指导开展建设项目规 划审批工作不到位,对规划分局因审批把关不严而致使市政 排水设施划入青岛信泰物流有限公司厂区的问题失察,被给 予党内警告处分。 前任开发区行政执法局局长(任期为2007年1月至 2009年11月),对青岛信泰物流有限公司绿化方案审批中 存在的问题失察,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前任开发区行政执法局局长(任期为2010年11月至 2013年2月),对相关部门履行市政道路工程建设管理职责 督促检查不到位,未就秦皇岛路综合整治工程涉及输油管道 安全保护与管道企业沟通协商等问题失察,被给予行政记大 过处分。 现任开发区行政执法局副局长,2008年11月至2012 年6月任开发区行政执法监察大队队长,对市政园林环卫中 心和执法监察大队指导督促不力,在秦皇岛路综合整治工程 项目中,未了解工程路段输油管道具体情况,未与管道企业 进行沟通协商,对青岛丽东化工有限公司在厂内排水暗渠上 违章搭建临时工棚问题失察,被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 告处分。 青岛市规划局黄岛分局副局长,对建筑管理处履行规划 审批工作督促指导不到位,对青岛信泰物流有限公司项目规 划中将市政排水设施划入建设单位规划建设问题未认真核 实,把关不严,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现任青岛市规划局开发区分局规划管理处处长,2007年12月至2011年7月任青岛市规划局黄岛分局建筑管理处 处长。期间,对青岛信泰物流有限公司项目规划方案审批工 作把关不严、审查不细致,未对市政排水设施划入该项目规 划建设问题进行认真核实,被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现任开发区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2005年12月至2009年9月任开发区行政执法局公用事业管理处处长。期间,对 青岛信泰物流有限公司厂区绿化方案中涉及明渠改暗渠等 审批工作存在疏漏, 把关不严, 对相关规定认识把握不到位, 被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现任开发区公用事业管理中心主任,任行政执法局副科 级干部和公用事业管理中心主任期间,对青岛信泰物流有限 公司厂区绿化方案涉及明渠改暗渠等审批把关不严,对秦皇 岛路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不严格,未了解工程路段输 油管道具体情况,也未就管道保护问题与输油管道企业进行 沟通协商,被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开发区行政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监督检查不力,未发 现青岛丽东化工有限公司在厂内排水暗渠上违章搭建临时 工棚问题,对事故伤亡扩大负有责任,被给予行政降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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