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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捷矿业公司锑金矿“3.8”较大窒息事故的通报

作者
佚名
来源
安全管理网 
发布时间
2013-04-16
关键词
非煤矿山;安全管理
摘要
2009年3月8日15时10分左右,东至县迈捷矿业有限公司锑金矿发生一起较大窒息事故,造成5人死亡。事故发生后,省委书记王金山、省长王三运分别作出重要批示,副省长黄海嵩亲自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善后和调查处理工作。
正文
  2009年3月8日15时10分左右,东至县迈捷矿业有限公司锑金矿发生一起较大窒息事故,造成5人死亡。事故发生后,省委书记王金山、省长王三运分别作出重要批示,副省长黄海嵩亲自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善后和调查处理工作。现将事故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东至县迈捷矿业有限公司锑金矿建于80年代初,为一家民营企业,矿山主采锑矿石,副产品为金矿,年设计能力1万吨,职工40余人,相关证照齐全。该矿由于市场因素影响,于去年10月份停产。
二、事故经过: 3月8日,该矿安排6名工人下井从事井巷维修。下午3时10分左右,1名工人违规进入未封闭的盲巷,因长时间未出来,其他4名工人陆续进入盲巷寻找,造成5人全部窒息。井下另外1名工人经寻找发现5人躺在盲巷内,立即打电话向地面求救。施救人员进入井下,开启局扇进行通风,将5名遇险人员救至+83平硐绞车硐室,进行风筒吹氧和人工呼吸,但因窒息时间较长,经抢救无效全部死亡。
三、事故初步原因分析: 一是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矿山复产前没有进行隐患排查,没有认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违规安排工人下井作业。 二是工人违章作业,未严格执行安全规程,在没有任何局部通风措施情况下,违规进入独头盲巷。 三是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事故发生后,盲目进行施救,造成事故扩大。 四、有关要求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当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现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认真做好矿山复产前安全生产工作。各非煤矿山企业要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定并切实落实停产或半停产矿山特别是地下矿山恢复生产的各项安全措施。对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或时开时停的地下矿山要加强矿井提升、通风、排水等安全措施,提升绞车和主扇风机必须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所有停产的地下矿山在恢复生产前必须对提升系统、通风设施、排水设备、供电设施的可靠性,井下采场、巷道顶板支护和稳定性,以及采空区治理和安全措施等进行细致、全面检查,确保安全复产。 (二)切实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各地要认真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一〔2007〕214号)要求,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严格从业人员劳动管理,落实全员安全培训工作。加强安全基础教育,强化职工安全意识,对新录用的地下矿山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不少于72学时安全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上岗作业;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接受教育时间不少于20学时。同时,加强生产现场管理,严格实行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跟班带班制度,防范重大事故发生。 (三)严格把好复产验收关。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制定矿山复产验收工作方案,明确复产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建立复产验收工作责任制,在企业自查基础上,逐矿组织验收,做到合格一个,验收一个。对矿山生产系统及作业场所经验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生产。凡经复产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擅自恢复生产。对复产验收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及时下达停产整顿执法文书,责令限期改正。对地下矿山,停产超过3个月的,复产前必须制定专门恢复生产方案,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停产超过6个月的,复产前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专项评价,并对存在的问题整改后,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四)严肃事故调查处理。对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必须从严从快严肃查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坚决予以处罚。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员,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处罚力度,对发生事故的矿山实施停产整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实施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