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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石化分公司2002.8.27硫化氢中毒事故分析

作者
佚名
来源
安全管理网 
发布时间
2011-06-14
关键词
硫化氢;鲁莽行事;盲目操作
摘要
 2002年8月27日17:10分,炼油厂北围墙外西固环形东路,发生一起H2S气体泄漏导致人员中毒的重大事故。造成5人死亡,45人不同程度中毒。
正文
 2002年8月27日,对于兰州石的日子,尽管事过四年之久,但至今记忆犹新,事故惨象历历在目。17:10分,炼油厂北围墙外西固环形东路,发生一起H2S气体泄漏导致人员中毒的重大事故。造成5人死亡,45人不同程度中毒,留给我们的是永远的痛苦和恐惧。“8.27”中毒事故是兰州石化公司成立以来发生的最为严重的事故,事故教训惨痛,不仅给中国石油形象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今天,根据会议安排,对2002年8月27日炼油厂的硫化氢泄漏中毒事故进行一次深刻剖析,希望能共同深刻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不当之处,敬请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一、事故经过:   2002年8月,兰州石化公司决定对炼油厂1998年停产的旧烷基化装置进行拆除。炼油厂烷基化车间为了确保旧烷基化装置的拆除工作安全顺利进行,计划对该装置进行彻底工艺处理。在处理废酸沉降槽(容-7)内残存的反应产物过程中,因该沉降槽抽出线已拆除,无法将物料回抽处理,由装置所在分厂向公司生产处打出报告,申请联系收油单位对槽内的残留反应产物进行回收。   2002年8月27日15时左右,烷基化车间主任张某带领车间管理工程师程某、安全员锁某,协助三联公司污油回收队装车。由于从废酸沉降槽(容-7)人孔处用蒸汽往复泵不上量,张某等三人决定从废酸沉降槽(容-7)底部抽油。在废酸沉降槽(容-7)放空管线试通过程中,违反含硫污水系统严禁排放废酸性物料的规定,利用地下风压罐的顶部放空线将废酸沉降槽中的部分酸性废油排入含硫污水系统。酸性废油中的硫酸与含硫污水中的硫化钠反应产生了高浓度硫化氢气体,硫化氢气体通过与含硫污水系统相连的观察井口溢出。   8月27日17时10分,在兰州石化公司炼油厂北围墙外西固区环形东路长约40米范围内,有行人和机动车司机共50人出现中毒现象。17时15分,兰州石油化工公司总医院急救车到达现场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抢救。其中4名受伤人员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1名受伤人员于9月1日经抢救无效死亡,45人不同程度的中毒,经济损失达250多万元。   
二、事故原因:   烷基化车间在对废酸沉降槽进行工艺处理过程中,由于蒸汽往复泵不上量,决定从废酸沉降槽(容-7)底部抽油,在废酸沉降槽(容-7)放空管线试通过程中,违反含硫污水系统严禁排放废酸性物料的规定,将含酸废油直接排入含硫污水管线,酸性废油中的硫酸与含硫污水中的硫化钠反应产生了高浓度硫化氢气体,硫化氢气体通过与含硫污水系统相连的观察井口溢出。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事故发生后,我们深刻剖析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我们深刻认识到,我们公司在报废装置管理、员工培训和制度执行、安全环保隐患治理等方面还存在严重问题。从中也反映出部分管理干部安全素质不高,对作业变更后方案的危害认识不足,车间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鲁莽行事,贪图便捷;操作人员对含酸废油排入含硫污水系统会产生硫化氢的常识不清楚,业务技术不过关,这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三、事故教训:   这起事故的发生,反映出我们公司各级员工特别是部分领导干部没有真正将“安全第一”的思想深入脑海,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得到有效的落实,遵章守纪还没有成为广大员工的自觉行为。同时,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标准不高,工作不细,管理不严。事故教训极为深刻。   1、安全防范意识差,贪图便捷盲目操作。炼油厂烷基化车间主任张某等人在对废酸沉降槽进行工艺处理时,操作人员对含酸废油排入含硫污水系统会产生硫化氢的认识不清,安全防范意识差,业务技能不过关,没有掌握最基本的应知应会,可谓不知不会,无知无畏,对作业过程中的危害性认识不够,后果估计不足,贪图便捷,鲁莽行事,盲目操作,员工没有具备保证安全生产的基本技能。在试通管线过程中,将含酸废油直接排入含硫污水管线,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2、制度执行不力,“三违”行为屡禁不止。《兰州石化公司固体废弃物管理规定》、《兰州石化公司污水管理规定》及《烷基化装置操作规程》都明确规定,废酸渣不允许排入含硫污水系统,应送出装置综合利用或拉运到工业渣场进行填埋处理。规章制度都源于对生产实践,源于事故教训,是用鲜血写成。不遵守制度,不按科学规律办事,就一定要付出沉重的代价。烷基化车间主任张某,作为车间第一安全负责人,无视公司制度和规定,有章不循,违章指挥操作人员将含废酸油排入含硫污水系统,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从中也暴露出公司基层安全管理基础薄弱,“三违”现象普遍存在,安全管理制度执行层层弱化,执行力差的问题。   3、安全监督不到位,不能有效扼止违章。安全员锁某做为车间现场安全监督人员,对车间主任的违章指挥、操作人员的违章作业视而不见,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监督职责,没有对违章现象进行及时的制止和纠正,而是接受了违章指挥,也成为违章作业者。暴露出公司安全监督体系没有完全发挥作用,对安全监督人员的选拔考核不严,安全监督人员素质低,责任心不强,业务不精,造成安全监督人员没有能力发现和纠正违章现象。   4、生产管理不到位,安全措施不能有效落实。车间主任协助施工单位进行污油回收时,在蒸汽往复泵抽油不上量,无法按原方案进行污油回收操作的情况下,既没有对现场作业风险进行认真辨识,也没有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就现场变更工艺处理方案,并组织操作人员实施,这说明公司在生产管理上存在方案执行不严,落实不够的问题。同时,公司生产运行处作为废油回收工作的审批单位,没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含酸废油回收处理过程中的安全措施提出明确的要求,对装置处理现场只进行了简单的现场检查后,就批准了酸性废油回收申请。说明公司管理方式粗放,管理上存在漏洞,部分领导干部“安全第一”的思想还没有入心入脑,在安全管理措施上还存在重视不足,落实不到位的现象。   5、变更管理不到位,不能有效规避风险。在进行污油回收前,车间编制了处理方案,对存在风险进行辩识,并制订了相应的防范措施。但在作业执行过程中,在蒸汽泵不上量的情况下,改变了处理方案,决定从废酸沉降槽(容-7)底部抽油,如果在作业前分析出变更方案存在的风险,对变更可能导致的风险制订有效控制措施,就可完全避免事故的发生。从中反映出我公司在变更管理上还存在管理制度不完善,缺乏管理的问题。   6、报废装置管理不善,为事故发生埋下隐患。报废装置在停车后应该进行彻底工艺处理,倒空物料,装置出入界区物料管线加堵盲板。但旧烷基化装置于1998年长期停车后,没有及时对停车后的装置进行彻底的工艺处理,致使废酸沉降槽(容-7)内残存反应物未及时处理。同时,调查发现装置停车后,在装置前期拆除过程中,没有进行风险辨识,制订的拆除方案不严密,导致正常的倒料流程被提前拆除,致使槽内含酸废油无法按照正常流程回抽处理。这反映出公司在报废装置管理上存在严重的问题。   7、隐患治理力度不够,无法确保本质安全。含硫污水硫化氢吸收塔由于设计原因,经常出现碱结晶,系统运行受到较大影响,硫化氢吸收效果较差;同时含硫污水系统观察井没有及时进行封闭。含硫污水系统的清污分流工作由于受到技术上的限制,一直未能实施。另外,随着周边地区的发展,公司生产装置被周围村庄、道路包围,城市道路和周边居民与公司生产装置的安全防护间距严重不符合国家规范的要求,这为事故的进一步扩大留下了隐患。从中反映出我公司对安全环保隐患治理的认识不足,治理的力度不大,也暴露出我公司对周边环境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的问题。   8、公司管理存在问题,安全责任制没有落实。事故的发生,暴露出我公司在安全管理上存在隐患,在员工培训、隐患治理、制度执行等方面还存在不到位的现象,各级领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安全第一”的思想还没有深入脑海,对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危机感不够,工作作风不够扎实,导致各级领导在抓安全管理上标准不高,工作不细,要求不严。有些领导对安全工作还停留在一般性的开会布置、下发文件上,没有将安全工作真正落实到基层。   以上几个方面的教训,使我们深刻认识到,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需要我们公司上下同心,全力以赴,做更加扎实和细致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