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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永康市某广场工程中毒事故

作者
佚名
来源
安全管理网 
发布时间
2009-09-21
关键词
危险化学品;不通风;防护措施
摘要
2002年7月14日,浙江省永康市胜利街某广场工程发生一起防水涂料作业过程中中毒事故,造成4人死亡,10人受伤。
正文
一、事故简介 2002年7月14日,浙江省永康市胜利街某广场工程发生一起防水涂料作业过程中中毒事故,造成4人死亡,10人受伤。
二、事故发生经过 永康市某广场工程项目建筑面积81174m2,其中主楼高19层。该工程项目由金华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由东阳市某建筑公司承建。广场项目的防水处理工程由个体涂料经营户承包。2002年7月2日进场防水涂料,7月4日做样板并陆续施工。 2002年7月14日进入地下室外墙防水涂料作业,其中1人在地面搅拌并送料,另外4人在基坑下作业(基坑尚有0.7m积水)。下午,在基坑下8m作业处1名作业人员突然晕倒坑底水中,基坑内其余3人见状立即救人,但也相继昏倒,后陆续又多人赶来抢救,也有搬来排风扇进行空气流通,虽然4人被救起送往医院,最终仍导致4人死亡,其余10人遭受不同程度伤害。
三、事故原因分析 1.技术方面 事后对该非焦油聚氨脂防水涂料检测分析,其中含苯359g/kg、甲苯82g/kg、二甲苯25g/kg,属危险化学品。由于承包个体户无资质,对提供涂料未提供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施工人员未经事先告之,又未在基坑施工狭窄处采取通风措施,作业人员也未采取个人防护措施,只是曾经发给每人一只普通口罩,不能起防护作用,作业中虽有人已有中毒预兆(头晕、口干),但由于无知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最终导致发生中毒事故。 2.管理方面 建设单位将防水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个体经营者进行施工,且在不了解涂料性质的情况下,未经监理单位签字下允许进场施工,对施工过程失去监控,且由于违规分包和管理失控导致涂料材质不合要求,在不知情的条件下使用发生中毒事故。
四、事故结论与教训 1.事故主要原因 本次事故的发生主要是由于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将防水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个体经营者,且提供了高度危险的化学涂料,施工前对涂料未经检测化验,施工过程中以包代管,管理失控,导致了中毒事故。由于施工前无施工方案,也没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所以当发生意外时,造成慌乱使事故扩大为多人伤亡事故。 2.事故性质 本次事故属于责任事故。由于建设单位违规发包且放弃管理,个体经营者违章指挥最终造成事故。 3.主要责任 ①个体经营者是此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其违章指挥、未采取防护措施,未向使用人员告之危险性,以致造成伤亡事故。 ②建设单位违规将防水工程包给无资质的个体施工并放弃管理,最终导致个体经营违章指挥造成事故,应负主要责任。
五、事故预防对策: 建筑工程施工应该遵照《建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包括建设单位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都必须认真执行,各地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加强除施工单位之外,包括建设、监理及设计单位的依法监管。
六、专家点评 本次中毒事故主要是防水涂料不合格,总包单位把8万多平方米高层建筑工程的防水涂料交由个体经营户承包,且对材料进场无人把关,材料中苯的含量超标又无说明书,施工中已有中毒预兆但没引起重视,仅仅发给每人一只普通口罩,并未采取加强通风等有效措施最终发生中毒,还由于作业人员无知,在救援中导致了事故扩大。 随着建筑施工任务的增加,许多农民工加入到基建队伍当中,建筑施工虽然有手工劳动量大易掌握的一面,但也有专业多技术性强的一面,由于手工劳动较机械生产容易掌握,从而忽视了技术性强的特点。一些施工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只懂得一般性土建知识便擅自承包工程,由于不懂管理,不懂专业知识,施工前不编制方案,遇问题不能及时正确处理,以致发生事故造成损失。总包单位在分包工程前,必须弄清楚该分包工程的特点,对承包单位应全面了解并加强施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