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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龙县盘江锑白厂急性砷化氢中毒事故

作者
佚名
来源
安全管理网 
发布时间
2009-06-26
关键词
砷化氢中毒;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摘要
2007年5月4日至10日,安龙县盘江锑白厂生产电解锌作业场所,陆续发生作业工人砷化氢中毒,造成23人中毒,其中3人死亡。
正文
2007年5月4日至10日,安龙县盘江锑白厂生产电解锌作业场所,陆续发生作业工人砷化氢中毒,造成23人中毒,其中3人死亡。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因安龙县有关部门管理不到位,监督检查不到位,企业管理混乱,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导致急性砷化氢中毒的重大责任事故。
对事故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 1、韦国龙,盘江锑白厂副厂长,负责生产技术和管理工作,对此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王成,盘江锑白厂厂长,法人代表,该厂职业卫生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此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董国友,德卧镇安监站站长,对此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4、胡凯贤,县卫生监督所所长,对此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5、马葆华,县卫生局副局长,分管职业卫生监管工作,对此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6、刘贵松,县卫生局局长,对此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7、金芝,县乡镇企业局副局长,对此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8、王超明,县乡镇企业局局长,对此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9、余必旺,安龙县安监局副局长,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0、安龙县人民政府,对此事故负有领导责任,责成其向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11、盘江锑白厂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没有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三同时”工作,由卫生部门对其处以35万元的罚款。 12、盘江锑白厂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造成事故发生,根据《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由黔西南州安全监管局对其处以5万元的罚款,并责成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责成盘江锑白厂进行全面停产整顿,整改完毕后,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作职业卫生现状评价,报县安监局和卫生局审批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