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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发布时间
2017-10-11
生效时间
2017-12-01
摘要
(2017年10月1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0号发布 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质检总局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和修改、废止、解释、翻译,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质检总局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制定规章的程序应当公开透明。 第四条 制定规章应当符合上位法规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 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第五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但不得称“条例”或者“通知”“通告”“公告”。 第六条 规章的内容应当用条文表述。条为基本单位,在整部规章中连续编号。条以下可以分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和目冠以数字。条文较复杂的,可以分章、节。 规章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晰,用语准确、简洁,内容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第七条 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八条 质检总局规章制定工作由法规司综合协调,归口管理。 第二章 立项 第九条 根据质检总局的总体工作部署和实际需要,质检总局各司局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结合本司局的职责范围,于每年1月底前提出本年度的规章立项申请。 第十条 立项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章名称; (二)制定规章的依据; (三)制定规章的必要性; (四)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五)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六)规章起草负责人; (七)规章完成时间; (八)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领域
政府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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