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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决定(附2016年修正本)

发布单位
国务院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发布时间
2016-12-06
生效时间
2017-04-01
摘要
(2002年11月6日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0号公布 根据2008年4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全文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提高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效率,适应监督管理一线实际需求,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证件是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身份证明。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行政执法人员依据本办法申领行政执法证件。证件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证》)。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申领行政执法证件。”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行政执法证》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行政执法证》的制式设计。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业务辖区内《行政执法证》的审核、批准、制作、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将第五条中的“照片上加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证件章’”修改为:“照片上加盖‘XX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证件章’”。   四、删除第六条。   五、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式在编人员,经培训合格后均可以按照要求报名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核合格的,确认其行政执法资格。   “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每年应参加不低于40小时的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和统一测试。   “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和考核,按照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制定的规定进行。”   六、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行政执法岗位培训、考核,获得行政执法资格;   “(二)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者从事检验检疫工作3年以上;   “(三)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   “(四)近两年无违法违纪行为记录。”   七、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将第一款第二项中的“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修改为“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法制工作部门”。   将第三项修改为:“(三)审批: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法制工作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及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统一汇总的《申领表》报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人批准。”   将第四项修改为:“(四)制作、发放: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法制工作部门根据批准的发证人员范围制作证件,并向申请人发放《行政执法证》。”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发放《行政执法证》的人员进行登记备案,建立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   “根据行政执法工作需要,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但应当确保被抽取人员的执法资格满足从事执法活动的权限要求。”
领域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