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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发布时间
2016-10-18
生效时间
2016-10-18
摘要
(2016年10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为了依法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建立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根据《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国发〔2015〕33号)、《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质检总局对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有关部门规章进行清理。经过清理,质检总局决定: 一、对2件部门规章予以废止,详见附件1 。 二、对9件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详见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质检总局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 附件2:质检总局决定修改的部门规章 附件1:质检总局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 一、《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8年11月11日质检总局令第110号)。 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订〈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8月25日质检总局令第158号)。
领域
政府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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