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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发布时间
2015-11-25
生效时间
2015-11-25
摘要
(2015年11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4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根据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质检总局决定对《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规章名称修改为“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二、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将正文中的“出入境口岸”统一修改为“国境口岸”。   四、删去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对在出入境口岸内以及出入境交通工具上的食品、饮用水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实行健康许可管理”。   五、将第七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见附件1)”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   六、删去第九条中的“(四)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书》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七、将第十条第四款中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修改为“《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   八、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领域
进出境商品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