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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发布时间
2015-11-23
生效时间
2015-11-23
摘要
(2015年1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2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根据国务院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质检总局决定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六条中的“或个人”。 二、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其现场鉴定人员应当随身携带国家质检总局对其机构、人员资格许可的有关证件”。 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三、删去第三十条。 此外,对《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领域
进出境商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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