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欢迎来到试验技术专业知识服务系统
平台首页
中国工程院
中国工程科技知识中心
切换导航
首页
专题服务
认证认可
应急专栏
标准物质
仪器仪表
汽车
增材制造
专业工具服务
临界差在线计算
质控图在线生成
稳健统计
F检验
t检验
尧敦图
不确定度在线计算
资源服务
检测实验室服务能力查询
校准实验室服务能力查询
检测机构需求VS能力验证服务工具
实验室仪器对比查询
能力验证服务一览表和查询服务
优质检测机构Top10
试验人员能力查询
CSTM质量评价结果发布平台
数据分析可视化
试验方法对比
机构能力变化趋势分析
机构间技术能力对比
标准适用性对比
实验室综合能力评价
产品质量检测技术能力评价
行业资讯
登录 / 注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附2015年修正本)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发布时间
2015-05-11
生效时间
2015-08-01
摘要
(2015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4号发布 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17年1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3号《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废止) 全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要求,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质检总局决定对《认证机构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 二、删除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属于认证新领域的,还应当具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表述;删除第三项中“出资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要求,并提供相关资信证明”的表述;删除第四项中“执业资格和能力”的表述。 三、删除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四、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国家认监委应当自受理认证机构设立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认证机构批准书》,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四项修改为“国家认监委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人的认证、检测等技术能力进行评审。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超过30日,该时间不计算在国家认监委作出批准的期限内;”删除第五项。 五、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中“4年”修改为“6年”;第二款中“有效期届满前90日”修改为“有效期届满30日前”;第三款中“复查”修改为“书面复查”。 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认证机构设立子公司,应当依法取得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由国家认监委依据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认证活动。” 七、删除第十三条。 八、删除第十四条。
领域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相似法律法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决定(附2015年修正本)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决定(附2016年修正本)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
我的收藏-提示信息
已有收藏
:
新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