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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附2014年修正本)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发布时间
2014-08-25
生效时间
2014-08-25
摘要
(2014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8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编者注:本决定已被2016年10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0号)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组织机构应当以纸质或者电子形式提交年度基本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组织机构代码、机构名称、机构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机构类型、证书有效期、颁发机关。确保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相关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附: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14年修正本) (2008年11月1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0号公布 根据2014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推进信息化管理基础建设,充分发挥组织机构代码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机构代码的编码、登记、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机构。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是指根据代码编制规则编制,赋予每一个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识别标识码。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是指组织机构代码识别标识的载体和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纸质证书,副本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依法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   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全国代码中心)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省级及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   第六条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政策、统一规章制度、统一标准规范、统一规划计划、统一方法步骤的原则。   第七条 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在本系统内全面应用组织机构代码,并积极配合各级政府推动组织机构代码在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等领域的应用。
领域
行政法类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