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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发布时间
2011-04-08
生效时间
2011-04-08
摘要
(2011年4月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4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6号)作如下修改: 一、题目修改为:“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二、第八条修改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入境人员,在入境时应当如实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其进行健康咨询,并及时通知其目的地的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三、删除第九条。 四、删除第十六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附: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管理办法(2011修正本)(2007年6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6号公布 根据2011年4月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国境口岸艾滋病的预防、控制工作,保障人体健康和口岸公共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口岸艾滋病的检疫、监测、疫情报告及控制、宣传教育等工作。
领域
进出境商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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