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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办法(2010年修正本)
发布单位
海南省人民政府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发布时间
2010-08-29
生效时间
2010-08-29
摘要
(1995年12月23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2010年8月23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8月2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38件规章的决定》修正)(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17年10月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等5件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 为保护企业法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企业法人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制度,加强对企业法人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经济特区内登记注册并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法人年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企业法人进行检验,确认企业法人继续经营资格的制度。 第四条 海南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法人年检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年检主管机关),分别负责由其核准登记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授权登记的企业法人的年检。 年检主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 企业法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每满一年后30日内,必须到年检主管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第六条 年检的主要内容:企业法人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投资者出资情况和企业法人依法经营情况。 第七条 企业法人年检的基本程序是: (一)企业法人报送年检材料; (二)年检主管机关审核年检材料; (三)年检主管机关对审查合格的企业法人,在其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加贴年检标识。 第八条 企业法人参加年检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经营《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所述特种行业或者项目的,必须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五)经税务部门年检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六)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办理社会保险的材料; (七)其他有关法定材料。 初次参加年检的企业法人还必须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第九条 企业法人必须如实填报年检材料;年检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提交的材料必须认真审核;必要时可以要求企业法人提交补充材料,也可以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有关人员说明情况。
领域
工商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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