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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发布时间
2010-04-21
生效时间
2010-06-01
摘要
(2010年4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0号公布 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全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拼音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生产许可’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见附件6。”   二、将附件6中的“质量安全”修改为“生产许可”。   本决定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0年修正本)(2005年9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公布 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0年4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0号公布 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重要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第四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领域
产品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