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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发布时间
2009-12-18
生效时间
2009-12-18
摘要
(2009年12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4号公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   一、删除《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中的“出口创汇率、”和第十二条中的“和出口创汇水平”。   二、对《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其他内容做进一步修改。 附: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2009年修正本)(2001年12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公布 根据2009年12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4号公布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加强中国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规范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推动企业实施名牌战略,引导和支持企业创名牌,指导和督促企业提高质量水平,增强我国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颁布的《质量振兴纲要》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第三条 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建立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社会中介机构为主体,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   第四条 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领域
产品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