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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决定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发布时间
2008-04-29
生效时间
2008-04-29
摘要
(2008年4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 经国家质检总局研究审定,对现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行政执法证》自发放之日起,10年内有效。有效期满的,依据本办法重新申请《行政执法证》。 二、删除第二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件的管理依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实施。 三、原附件1:证件背面式样中的“有效日期:××年×月×日”修改为“有效日期:10年”。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作相应修改并施行。 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08年修正本)(2002年11月6日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0号公布 根据2008年4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监督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包括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执法证件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行政执法证件。证件名称分别为《中国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以下统一简称《行政执法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考核和《行政执法证》的管理工作。
领域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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