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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发布单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发布时间
2006-02-24
生效时间
2006-03-01
摘要
(2006年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公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8号公布 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全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是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按年度根据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对与企业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第五条 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负责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 上级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 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 第六条 企业年检程序: (一)企业提交年检材料; (二)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审查企业年检材料; (三)企业缴纳年检费; (四)企业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 第七条 企业申报年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 (二)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第一款所列材料。 第八条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申报年检除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第九条 企业年检报告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登记事项情况; (二)备案事项情况; (三)对外投资情况; (四)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情况; (五)经营情况。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年检报告书只包括前款第(一)项的内容。
领域
工商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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