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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程序规定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发布时间
2003-08-18
生效时间
2003-10-01
摘要
(2003年8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3号公布)(编者注:本规定已被2015年1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1号《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保证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安全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包括: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装运前预检验、到货检验和监督管理等。   对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机械安全、电气安全、环境保护、食品卫生、劳动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下列用语的含义: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是指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合同签署之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统称备案机构)申请货物登记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的活动。   “装运前预检验”是指进口旧机电产品在启运港装运之前,由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装运前预检验机构依据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旧机电产品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项目所进行的初步评价。   “到货检验”是指进口旧机电产品入境后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监督管理”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用货单位销售、使用旧机电产品活动全过程的管理。 第五条   国家对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实施备案管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进口旧机电产品不予备案。 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装运前预检验和到货检验,并以到货检验为准。其他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到货检验。 第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装运前预检验机构的认可工作。根据需要,可以认可其他检验机构承担部分进口旧机电产品的装运前预检验,并对其实施监督管理。   装运前预检验机构应当在授权范围内经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指派实施装运前预检验。 第八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未经到货检验或者经到货检验不符合我国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不得销售、安装和使用。 第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对进口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的人员(以下简称装运前预检验人员)的培训、资格认可和管理。未获得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人员不得从事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工作。 第二章 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 第十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备案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合同签署之前向备案机构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按照有关规定须在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备案前应当持规定的备案资料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备案初审。直属检验检疫局将初审意见和备案有关资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领域
进出境商品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