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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发布时间
2001-09-17
生效时间
2001-11-15
摘要
(2001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号公布)(编者注:修改内容见根据2018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 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 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入境快件,是指依法经营出入境快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快 件运营人),在特定时间内以快速的商业运输方式承运的出入境货物和物品。 第三条   依据本办法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快件包括: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规定应当实施 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的;   (二)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   (三)属于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出口质量许可制度以及卫生注册登记制 度管理的;   (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 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 辖地区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快件运营人实行备案登记制度。 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出入境快件的存放仓库、海关监管 仓库或者快件集散地设立办事机构或者定期派人到现场实施检验检疫。 第七条   快件运营人不得承运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入境的货物或物品。 第八条   对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入境快件,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 格的,不得运递。 第二章 备案登记 第九条   快件运营人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 资料:   (一)备案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海关核发的《出入境快件运营人登记备案证书》;   (四)检验检疫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快件运营人所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 予以签发《出入境快件运营人检验检疫备案登记证书》。
领域
进出境商品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