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来到试验技术专业知识服务系统

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发布时间
2000-02-17
生效时间
2000-04-01
摘要
(2000年2月17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21号发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11年8月1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3号公布 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的《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或口腔粘膜,以达到清洁、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产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下列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管理:   (一)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   (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须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的;   (三)国际条约、双边协议要求检验的。 第四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管理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进出口化妆品必须经过标签审核,取得《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后方可报检。 第六条   国家检验检疫局对进出口化妆品实施分级监督检验管理制度,制定、调整并公布《进出口化妆品分级管理类目表》。 第七条   经检验合格的进口化妆品,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第二章 标签审核 第八条   化妆品标签审核,是指对进出口化妆品标签中标示的反映化妆品卫生质量状况、功效成份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符合性检验,并根据有关规定对标签格式、版面、文字说明、图形、符号等进行审核。 第九条   进出口化妆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应在报检前90个工作日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检验机构提出标签审核申请。 第十条   申请进出口化妆品标签(以下简称化妆品标签)审核须提供以下资料(一式3份):   (一)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二)化妆品功效及其相关证明材料、检验方法;   (三)产品配方;   (四)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标准;   (五)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六)化妆品标签样张6套,难以提供样张的,可提供有效照片;   (七)申请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的,应提供进口国(地区)对化妆品标签的有关规定;   (八)其它必要的相关材料。
领域
进出境商品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