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欢迎来到试验技术专业知识服务系统
平台首页
中国工程院
中国工程科技知识中心
切换导航
首页
专题服务
认证认可
应急专栏
标准物质
仪器仪表
汽车
增材制造
专业工具服务
临界差在线计算
质控图在线生成
稳健统计
F检验
t检验
尧敦图
不确定度在线计算
资源服务
检测实验室服务能力查询
校准实验室服务能力查询
检测机构需求VS能力验证服务工具
实验室仪器对比查询
能力验证服务一览表和查询服务
优质检测机构Top10
试验人员能力查询
CSTM质量评价结果发布平台
数据分析可视化
试验方法对比
机构能力变化趋势分析
机构间技术能力对比
标准适用性对比
实验室综合能力评价
产品质量检测技术能力评价
行业资讯
登录 / 注册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办法
发布单位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发布时间
1999-11-23
生效时间
2000-01-01
摘要
(1999年11月23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8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以下统称检验检疫法规)的规定,应受行政处罚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公正、公开;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局)负责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各直属局)依据职责,负责本机关的行政处罚工作,并对所属分支机关行政处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各出入境检验检疫分支局负责本机关的行政处罚工作。 第五条 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对违反检验检疫法规,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不得以追缴检验检疫费等措施代替行政处罚。 第六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因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二章 管辖 第八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管辖。 重大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直属局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由国家局管辖。 第九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 受移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不得再自行移送;认为移送不当的,应当报共同的上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指定管辖。 第十条 两个以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都有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先立案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管辖,与案件有关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当配合案件的查处工作。 两个以上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发生管辖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指定管辖。
领域
进出境商品检验
相似法律法规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复议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行政处罚办法(试行)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决定(附2016年修正本)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
关于《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管理办法
×
我的收藏-提示信息
已有收藏
:
新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