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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援助物资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单位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发布时间
1998-04-07
生效时间
1998-04-07
摘要
(1998年4月7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 全文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国对外援助物资的质量,提高我国产品信誉,维护国家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外援助物资的检验和管理。 对外援助物资是指在我国政府提供的无息贷款、低息贷款和无偿援助项下购置并用于援外项目建设或交付给受援国政府的一切生产和生活物资(以下简称“援外物资”)。 第三条 国家商检部门主管检验的业务司与外经贸部对外援助司成立“对外援助物资检验联合协调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检查和处理援外物资的检验事宜以及有关对外联系工作。 第四条 国家商检部门设立在各地的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依照本办法对援外物资实施检验。 对于援外物资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的,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 第五条 产地检验、口岸查验是援外物资检验的基本原则。 商检机构须在生产厂厂检合格且总承包企业已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对援外物资进行最终检验。 第六条 援外物资未经商检机构检验、口岸查验合格的,不准启运出境。 因国家特殊需要,经外经贸部对外援助司出具证明,商检机构据此对援外物资简化手续或免予检验。 第七条 援外物资在总承包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所供物资的质量和商检条款,包括全部物资的数量、规格以及质量标准和包装标准。 外经贸部援外司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合同副本(或合同复印件)连同“援外物资产品一览表”(见附件)提交国家商检部门。 对于成套项目下的援外物资,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确定具体生产厂家、产品型号的,外经贸部援外司至少应在产品投产前七日内将填写齐全的“一览表”传递给国家商检部门。 上述一览表的任何更动或补充均须报外经贸部援外司批准,并由外经贸部援外司通知国家商检部门。 第八条 国家商检部门在接到第七条中所述文件后,立即通知有关商检机构做好检验的准备工作。援外物资的检验流程和时限应参照国家商检部门对出口商品检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总承包企业在安排生产(或采购)时,对于援外物资中凡实行出口质量许可制度的产品,必须选用获证企业生产的产品;对于未实行出口质量许可制度的产品,总承包企业应优先选用获得中国国家进出口企业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认证或国际认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领域
进出境商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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