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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进出口商品监督检验管理条例》的决定

发布单位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发布时间
1997-11-14
生效时间
1997-11-14
摘要
(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全文   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吉林省进出口商品监督检验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四十条修改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进出口商品监督检验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附:吉林省进出口商品监督检验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本) (1993年7月13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进出口商品监督检验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进口商品的检验   第三章 出口商品的检验   第四章 进出口商品鉴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进出口商品质量,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顺利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吉林商检局)主管全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其所属分支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吉林商检局及其所属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吉林商检机构)的职责是: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和检验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吉林商检局根据本省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需要,对于涉及社会公共利益而又没有纳入国家法定检验范围的进出口商品,可以制定《吉林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由吉林商检局公布实施并报国家商检局备案。   第四条 吉林商检机构及国家商检局、吉林商检局指定的检验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检验范围和对列入《吉林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
领域
进出境商品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