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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年度检验办法
发布单位
国家测绘局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发布时间
1997-06-27
生效时间
1997-10-01
摘要
(1997年6月27日国家测绘局令第4号发布) 全文 第一条 为了维护测绘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的监督管理,完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体测绘业者(以下简称“持证单位”)。 第三条 《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年度检验(以下简称“测绘资格年检”),是指颁证机关依法对持证单位每年进行一次的检查验证,确认其是否继续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测绘资格。 第四条 测绘资格年检实行分级检验和委托检验。 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测绘资格年检工作的领导与监督管理,并负责甲级《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年检。也可委托省、自治区测绘局,直辖市测绘管理办公室(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级《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进行年检。 省、自治区测绘局,直辖市测绘管理办公室(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格年检工作的组织实施,并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年检。也可委托市(地、州)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进行年检。 第五条 持证单位必须接受测绘资格年检。 本年度领取《测绘资格证书》的,自下一年度起接受年检。 第六条 测绘资格年检的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4月15日。持证单位需在每年的3月5日前报送测绘资格年检材料。 第七条 测绘资格年检期间,对单位名称、地址、法人等事项提出变更申请的,在年检的同时予以办理;对《测绘资格证书》业务范围调整和测绘资格等级升级事项提出变更申请的,于5月1日以后开始办理。 第八条 测绘资格年检的主要内容: 1、单位名称、住所、法人代表及体制变更情况; 2、当年在职测绘人员情况; 3、仪器设备情况; 4、测绘质量管理及测绘产品质量情况; 5、测绘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根据测绘资格年检工作需要,国家测绘局规定当年测绘资格年检工作的重点。 第九条 测绘资格年检程序: 1、持证单位按规定时间到指定的机关领取《〈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年检报告书》(以下简称《测绘资格年检报告书》); 2、持证单位按规定进行自检; 3、持证单位按规定时间向测绘资格年检机关报送《测绘资格年检报告书》及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4、测绘资格年检机关审核年检材料,需要时到持证单位检验; 5、测绘资格年检机关对持证单位提出年检意见,颁证机关在其副本上进行登记; 6、年检机关统计汇总年检情况并向上级年检机关报告。
领域
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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