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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认可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国家商检局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发布时间
1993-05-08
生效时间
1993-05-08
摘要
(1993年5月8日 国家商检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为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的管理,促进实验室检测技术水平的提高,创造对外经济贸易领域国际间实验室认证的必备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和国家商检局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指定承担进出口商品检验、测试、分析、鉴定和参加出口产品认证、质量许可证所需要的型式试验和质量监督抽查等工作的各类实验室、检测单位(以下统称商检实验室)均属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   国家商检局实行商检实验室认可的目的是:   (一)提高商检实验的检测能力和管理水平,提供准确可靠的检测数据,保证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和卫生等检验工作质量;   (二)认可并推荐有能力和信誉的商检实验室,为国际贸易关系人和社会其他用户提供优良的服务;   (三)促进国际间相互承认实验室认可体系和认可实验室的检测结果,签订双边或多边协议,达到国际间实验室相互承认的目的。 第二章 认可机构 第四条   国家商检局统一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的认可工作,负责实施认可和批准符合条件的商检实验室。商检系统实验室认可、定级考核和认可社会实验室(国家级、地方级)分别由国家商检局和商检机构组织实施。商检实验室分别承担国家或地区的检测工作。 第五条   国家商检局和商检机构组织国家商检局聘任的评审员和有关专家组成审查小组,负责对申请认可的商检实验室进行评审考核工作。 第三章 认可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认可商检实验室的单位,在组织机构、工作人员、规章制度、试验与测量、仪器设备、环境与安全等方面应符合检测工作的要求,其基本条件是:   (一)商检实验室应是独立的检验实体。能保证独立、公正、准确地完成所申请认可范围的检测工作,其试验结果或技术判断不受财政、行政干涉的影响;   (二)商检实验室应建立有效的检测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并且有《质量管理手册》,保障其有效运行,有措施和相应的证明文件;   (三)商检实验室应拥有与其申请测试范围相适应的国内外技术标准、检测方法和文件;应有取样、制样和存储样品的条件和能力;能严格按照规范要求的方法和程序进行检测,并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试验报告;   (四)商检实验室应具备与检测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所需要的各类仪器设备,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并按规定的计量检定周期进行检定;   (五)商检实验室的测试环境条件应能保证测量和试验结果的有效性及要求的精度,设有必要的环境监控、安全保障。对于电气设施、供水供气系统、化学药品、压力容器以及各种火源应按有关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章 认可程序 第七条   凡申请各级商检实验室认可的单位,应向国家商检局和商检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填写并提交申请书,一式三份,提交《质量管理手册》及有关资料。申请国家级商检实验室认可的须先经所在地商检机构组织预查。 第八条   商检机构组织评审组按照第三章的认可条件和《商检系统实验室定级考核细则》或《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评审细则》(见附件),对申请的商检实验室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报告。 第九条   国家商检局、商检机构对提交的评审报告进行审议、核查,对符合条件者予以批准。 第十条   对于达到认可条件的商检实验室给予认可并颁发认可证书。地区级的认可实验室要报国家商检局备案。
领域
进出境商品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