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欢迎来到试验技术专业知识服务系统
平台首页
中国工程院
中国工程科技知识中心
切换导航
首页
专题服务
认证认可
应急专栏
标准物质
仪器仪表
汽车
增材制造
专业工具服务
临界差在线计算
质控图在线生成
稳健统计
F检验
t检验
尧敦图
不确定度在线计算
资源服务
检测实验室服务能力查询
校准实验室服务能力查询
检测机构需求VS能力验证服务工具
实验室仪器对比查询
能力验证服务一览表和查询服务
优质检测机构Top10
试验人员能力查询
CSTM质量评价结果发布平台
数据分析可视化
试验方法对比
机构能力变化趋势分析
机构间技术能力对比
标准适用性对比
实验室综合能力评价
产品质量检测技术能力评价
行业资讯
登录 / 注册
进境贸易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国家商检局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发布时间
1993-04-22
生效时间
1993-06-01
摘要
(1993年4月22日 国家商检局发布) 全文 第一条 为了促进边境贸易的发展,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和监督管理,维护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边境小额贸易、边境民间贸易、边民互市贸易和边境地区的地方贸易等贸易方式的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商检机构依法对边境贸易中的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范围: 一、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 二、对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和出口动物产品检疫; 三、边境贸易合同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商品; 四、对外贸易关系人申请的鉴定业务和委托检验的商品。 第四条 商检机构对未列入本办法第三条一、二、三款的进出口商品,可进行抽查检验。 第五条 商检机构在受理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报验和检验时,可根据本地区边境贸易的特点,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采取灵活方式及时检验、出证或者办理放行手续。 报验时应提供有关合同、协议等必要的单证。 第六条 边境地区的地方交易、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民间贸易的进出口商品,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检验;合同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按出口国有关标准检验。涉及安全、卫生项目进口国有规定的按进口国规定检验。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即使买方确认,也不准放行。 第七条 实行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按《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细则》办理。 第八条 口岸商检机构接到进口到货通知单后,对能在口岸进行检验、鉴定的进口商品,应就地进行检验。 不能在口岸进行检验的进口商品,口岸商检机构要及时办理易地检验手续,通知到货地商检机构进行检验。 第九条 对外贸易关系人申请的鉴定业务和委托检验的商品,按贸易关系人约定的标准对申请鉴定和委托检验的项目进行鉴定和检验。
领域
进出境商品检验
相似法律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条例》的决定
吉林省进出口商品监督检验管理条例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条例
云南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条例
福建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条例
×
我的收藏-提示信息
已有收藏
:
新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