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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猪鬃、马鬃马尾细尾巴毛类商品检验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单位
国家商检局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发布时间
1992-11-17
生效时间
1992-11-17
摘要
(1992年11月17日 国家商检局发布) 全文   为加强出口鬃毛类商品的管理,统一检验做法,认真准确地执行标准,切实把好质量关,以维护国家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出口猪鬃、马鬃、马尾细尾巴毛三大类商品的出口检验工作管理。   1 检验依据   1、1 出口猪鬃、马鬃、马尾细尾巴毛类(以下简称“鬃毛类”)商品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检验标准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标准检验。   上述商品的检疫工作按照国检检〔1992〕221号“关于发布《贸易性出口动物产品兽医卫生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1、2 合同、信用证对出口鬃毛类商品的品质、兽医、消毒、规格、重量、数量、包装有具体规定的,按合同、信用证进行检验。   1、3 合同、信用证对品质条件没有具体规定的,出口鬃毛类商品按有关规定的标准进行检验。   1、4 合同、信用证规定样品成交的鬃毛类商品,按照贸易双方确认的封样进行检验。   2 检验方式:在生产部门检验合格和经营部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2、1 商检局自验。   2、2 商检局与生产或经营部门共同检验。   2、3 商检局抽查检验。抽验率不低于批次的百分之三十。   2、4 认可的检验机构以及认可检验员检验。   3 检验程序   3、1 商检局检验人员接到申报单后,对所附的合同、信用证及有关技术资料进行审核,将必检项目列成表格,做好检验的准备工作。   3、2 检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8215──87《出口猪鬃检验方法》、专业标准ZBB45002──87《出口马鬃马尾巴毛检验方法》、ZBB45004──87《出口细尾巴毛检验方法》或有关规定实施。   3、3 依照方法标准规定的程序,将检验的实际数据和情况详细记录到原始检验表格里,并对原始检验进行分析和综合评定,按照3、2所列检验方法标准、合同、信用证或有关规定的品质、规格要求判定。   3、4 检验的鬃毛类商品,检验人员可出具合格检验结果单或签发不合格检验结果单。其检验结果单经技术负责人审核方可有效。   3、5 检验条件   3、5、1 应具备与所检商品相适应的3、2项所列标准规定的检测仪器与设备。   3、5、2 在自然光或灯光充足、避风的条件下进行检验。   4 取样   4、1 检验所取样品以及检验原始记录、查验记录应存档备查。   4、2 检验质量分析,每年底报国家商检局。   5 产地局与口岸局的职责   5、1 产地局检验合格的出口鬃毛类商品,需在口岸商检局换证出口的,凭产地局签发的“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查验,换证出口。   5、2 查验发现品质、包装不符合规定,不应放行,应及时联系产地局协商判定。   6 证书有效期   6、1 “检验换证凭单”有效期为二个月。在有效期内,查验合格后,凭单换证。   6、2 “检验证书”有效期二个月。超过有效期未出口者,在出口时,经营部门应当重新报验。   7 样品处理   出口鬃毛类商品的备查样品和对外成交的签封样品,经营部门和商检应将样品妥善保存,保存期从出口之日起,一般为半年。
领域
进出境商品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