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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抽纱品检验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单位
国家商检局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发布时间
1992-08-21
生效时间
1992-08-21
摘要
(1992年8月21日 国家商检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出口抽纱品检验管理工作,统一全国的检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种原料的出口手绣、手编(包括手机绣结合的出口抽纱品和手编与机绣结合的镶拼、镶嵌)品的检验管理。出口机绣以及其他的出口抽纱品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检验依据 第三条   出口抽纱品按对外贸易合同(包括成交样和确认样)、信用证及有关单证进行检验。 第四条   第三条中规定不明确或没有规定的按照SN×××ד出口手绣抽纱品检验规程”、SN×××ד出口手编结抽纱品检验规程”检验和SN×××ד出口机绣抽纱品检验规程”检验,不同工种的同一产品分别按相应的出口抽纱品标准检验。特殊品种,按有关的抽纱品标准检验。 第二章 检验方式 第五条   凡需对外出具商检证书或国外对产品质量反映大的出口抽纱品,商检局必须批批自验。 第六条   对质量稳定、不需出具商检证书的出口抽纱品在厂检合格和外贸部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商检局国检监(1990)161号文精神,针对出口抽纱品的检验,商检局可采取以下的检验方式:   (一)对商检局检验年批次合格率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企业,商检局采取自验率不少于年报验批次的百分之三十的检验方式检验;   (二)对商检局检验年批次合格率在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九十五之间的企业,商检局采取自检率不少于年报验批次的百分之六十的检验方式检验;   (三)对商检局检验年批次合格率在百分之九十以下的或年报验批次不足20批的企业,实行遂批检验。 第四章 检验要求 第七条   出口抽纱品的单证审核按国家商检局国检务(1989)443号通知中的“进出口商品检验签证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报验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抽样   (一)依照“出口抽纱品抽样检验规定”抽取代表性的样品。   (二)出口抽纱品的样品应包括不同货号、不同颜色兼顾不同规格,但不得少于标准规定的抽箱数。 第九条   检验   (一)在检验依据和单证齐全无误时,进行出口抽纱品的检验。   (二)出口抽纱品不方度、不园度的测量和计算方法:   检检产品的不方度、不园度时,要注意花型对称部位是否对称,测量不方度时,应将成品平放,对角量边,测量不园度时,应测成品最长和最短的直径。   不方度计算公式如下:(不包括长方形)    L1-L2 不方度(%)=───────────×100% 1/2(L1+L2) 式中:L1──最长的边(厘米); L2──最短的边(厘米)。 =tbl/> 不园度计算公式如下:(不包括蛋圆) d1-d2 不园度(%)=────────────×100% 1/2(d1+d2) 式中:d1──最长的直径(厘米); d2──最短的直径(厘米)。   (三)镶拼抽妙品的规格检验按“出口手编结抽纱品检验规格”执行,出口手绣镶嵌品的规格检验按“出口手绣抽纱品检验规程”执行,出口机绣镶嵌品的规格检验按“出口机绣抽纱品检验规程”执行(成品四周镶有编结花边的为镶拼品,成品局部以编结花边为点缀,且点缀面积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五为镶嵌品)。   (四)出口抽纱品的包装检验   按照国家商检局国检鉴(1991)293号文件要求检验。 第十条   检验结果判定   (一)以检验批为单位按实际出口抽纱品检验结果判定整批货物合格与否,经检验产品综合质量符合合同、信用证及有关标准规定的,则判整批为合格。   (二)出口抽纱品的报验数量单位一律将打对套折算成最小单位片。
领域
进出境商品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