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来到试验技术专业知识服务系统

出口罐头检验和监管工作规定

发布单位
国家商检局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发布时间
1992-04-23
生效时间
1992-04-23
摘要
(1992年4月23日国家商检局发布) 全文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出口罐头检验工作,保证出口罐头质量,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出口罐头工业的发展,制定本检验和监管工作规定。 一、检验依据   1、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检验。如无上述标准,按企业标准进行检验。   2、合同或信用证中有明确品质规定及检验方法规定的,按合同或信用证进行检验。   3、按国家商检部门或会同有关单位联合下达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4、属于安全卫生质量项目,进口国有特殊要求者,应按进口国卫生当局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经营部门应提供国外有关规定。 二、检验   (一)检验方式   抽验:商检机构受理检验以后,自行抽样进行感官、商业无菌等项目检验。   自验:商检机构受理检验以后,自行抽样进行全项目检验。   出口罐头加工厂按罐头厂分类标准分为三种类型。一类厂采取抽验方式,抽验率不得少于生产批次的10%;二类厂采取抽验、自验结合方式,其中抽验率不得少于生产批次的30%,自验率不得少于生产批次的20%;三类厂均采取自验方式。   根据罐头厂产品质量情况可酌情采取加严措施,也可调整罐头厂类别,罐头厂分类标准见附件。   (二)检验程序   1、商检机构应在工厂品质、包装检验合格及经营部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接受报验,报验人提供有关单证及表格。   2、商检机构检验前,必须审核申报单、厂检合格单、经营部门验收证明,肉禽类原料兽医证明、封口、杀菌、冷却水余氯等检测记录和废次品分析表等。   2、1 单证、表格、记录不全或单证、表格、记录不真实,商检机构拒绝检验。   2、2 凡发现罐头胖听,漏听数超过0.3%,商检机构拒绝检验。   若工厂查明原因,并对该产品进行适当延长保温或常温处理。经此处理,罐头胖听、漏听数超过0.1%时,该批产品商检机构不得再接受报验。   3、取样:按国家现行标准或有关标准执行,对质量不稳定的产品可加严抽样并抽取适量样品备查。   4、检验项目及方法:   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合同或信用证中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方法及商检部门认可的方法。   5、检验结果评定:   5、1 经检验各项指标合格者,签发商检合格单证。   5、2 经检验发现属于安全卫生质量问题,如内容物有异味,酸败、变质、恶性杂质,罐内壁腐蚀严重,腐蚀污染内容物,非商业无菌,重金属,农残,抗生素和添加剂等超过有关规定等,评定为不合格,不允许复验,签发不合格通知单。   恶性杂质指:蚊、蝇、虫(外来的)、玻璃碎屑、橡胶、塑料。漆片、头发、指甲、金属物及其它污秽物。   6、检验有效期:   6、1 用素铁罐装的肉类、禽类、水产类。蔬菜类、果汁类罐头和用涂料罐装的蕃茄制品类,酸辣菜类罐头等为期4个月;   6、2 用素铁罐装的糖水类,果酱类等为期6个月;   6、2 上述以外使用全涂料罐装或瓶装罐头为期8个月。   检验有效期自产地商检机构品质验讫日期算起。 三、出口查验   出口查检指商检机构在罐头保质期以内对出口罐头在出口前的检验。商检机构接受出口报验时,应审核报验人提供的产地商检机构签发的商检合格换证凭单、合同或信用证等。单证齐全并符合要求方能接受报验。   (一)包装查验   1、查验方式:按报验批逐批查验。视实际情况采取预验或随报随验方式进行查验。   2、查验数量:每报验批在1000箱以内者开3箱以上,1001--5000箱开5箱以上,5001--10000箱开8箱以上,10000箱以上每增加3000箱增开1箱,每报验批每生产厂不少于3箱。   如进口国有特殊要求,可按进口国特殊要求执行。   3、查验项目:箱外品名、规格、批号、箱外唛头等标志是否正确、字迹是否清楚。包装箱是否完好整洁,干燥,有无发霉,标签是否整洁,涨紧,长短和印刷有无差错。印铁有无划伤,罐体有无缺陷等。   4、查检有效期:一般掌握为2个月,但可视储存条件延长为3个月。   5、查验结果评定:   5、1 经查检包装质量符合规定,可签发商检合格单证。   5、2 包装,商标,罐体霉、瘪、锈等项目不符合有关规定,评定初验不合格,签发不合格通知单,允许返工整理一次。   5、3 经查检发现有胖听、漏听、假胖听及其它罐体结构严重缺陷罐,其罐数未超过查验数1%,则评定为不合格。允许返工整理一次,经复验仍然发现胖听、漏听、假胖听及其它罐体结构严重缺陷罐,则评定为不合格,不允许再复验。   经查验发现胖听、漏听、假胖听及其它罐体结构严重缺陷罐超过查验数1%,应立即加倍扩大查验,发现仍超过1%,则评定为不合格,不允许复验;不超过1%,则评定为不合格,允许返工整理一次、并存放一或二个月观察而后复验,经复验发现有胖听、漏听、假胖听及其它罐体结构严重缺陷罐评定为不合格,不允许再复验。   5、4 经返工整理的出口罐头,在申请复验时,必须提供详细的返工整理结果报告。
领域
进出境商品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