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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进出口石油及石油产品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
国家商检局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发布时间
1991-12-04
生效时间
1991-12-04
摘要
(1991年12月4日 国家商检局发布) 通知   为搞好进出口石油及石油产品的检验与管理工作,根据大连“全国进出口石油及石油产品检验工作会议”的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搞好石油及石油产品的检验、把关工作,各局应增强自验能力,在近年内(除辛烷值外)要做到百分之百自验。目前暂不能自验的项目,可采用共同检验或认可的试验室检验,但必须由商检人员取样,采用共验方式的,商检局必须派员参加测试。无论共验还是认可检验,商检都要掌握检验全过程。   二、加强产地检验和口岸查验工作,搞好批次管理,做到货证相符。对《种类表》内的出口散装石油产品,产地商检局要积极创造条件做好出口自验的准备和检验管理工作,待条件成熟后开验,目前各产地局要加强检验和管理工作,对生产厂的厂检单严格查核并加盖查核章,口岸局凭产地局直接盖章的厂检单接受报验,为配合外贸及时装运出口,产地局应监督发货单位(生产厂)做到随车带证及单证的传递,必要时可协助传递厂检合格单。   对《种类表》内的包装石油产品,产地局必须逐批搞好品质、数量、重量、包装、批次的检验和管理工作,口岸局要加强查验工作。对批次清楚、包装完好的,口岸凭产地换证凭单,核查放行;对批次混乱、包装破损、唛头不清及发现有问题的不予换证放行。   三、关于油(罐)区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问题。   这个问题事关重大,关系到人身、生命、财产和社会安全,各级领导必须引起足够重视,凡进入油区(罐、船)的工作人员必须按油区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穿着防静电服、防油鞋等。各有关局应按劳保有关规定解决此问题,以保证安全执行石油及石油产品的检验任务,防止因着装不符油区安全规范发生事故。   四、关于出口海上石油问题。   对出口海上石油的检验,要求利用海上平台的设备批批自验,各有关局应尽快配齐仲裁法测定水份、沉杂的仪器,严格按GB4756逐仓取样,检验合格后放行。为此,要求各有关局要做到:   1、对平台上的油仓,首先应用底部取样器取样测底水,如有明水,放净后再取下部样测定水份。如含水量大于合同规定,需经处理乳化层,含水量合格后检验品质,对合同约定的各项目全部合格后方准装船出口。   2、对外输油时要按国家商检局有关规定验仓,以保证油仓清洁,防止石油被污染,造成品质不合格。   3、海上平台各油仓按有关规定及时清仓,以保证商检局取样的代表性。   五、随文下达“进出口石油及石油产品检验管理规定(试行)”,从一九九二年三月一日起实施,请各局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商检局。 附件:进出口石油及石油产品检验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石油及石油产品检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有关法规,制订本规定。
领域
进出境商品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