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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纱线检验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单位
国家商检局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发布时间
1991-10-23
生效时间
1991-10-23
摘要
(1991年10月23日 国家商检局发布) 规定 1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种类表内的出口本色棉纱线、本色涤棉纱线、本色苎麻纱线(包括本色苎麻混纺纱线)、本色亚麻纱线(包括本色亚麻混纺纱线)的检验管理。 2 检验依据 2.1 贸易合同(包括成交样或确认样)、信用证及有关单证;贸易双方签定的质量标准。 2.2 2.1条中规定不明确或没有规定的,按现行最高标准检验(顺序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若严于现行标准也可采用。 2.3 2.1、2.2条中各款规定不明确的,按国家商检局的有关规定检验。 2.4 预验按2.2、2.3条进行检验,出口前按2.1条进行核对相符后,方可出证或放行。 3 检验方式 3.1 凡需出具商检证书或国外对产品质量反映大的商品,商检局必须批批自验。 3.2 商检检验人员与工厂检验员在工厂进行共同检验。 3.3 对质量稳定,不出具商检证书的纱线,在生产、经营部门检验合格的基础上,根据工厂(或经营部门)检验结果,按国家商检局的有关规定进行抽验。 4 检验要求 4.1 审核单证 按国家商检局“进出口商品检验签证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报验的规定”审核有关单证是否齐全。 4.2 取样 4.2.1 同一合约、同一发票、同一生产批号为一检验批。 4.2.2 本色纱线每批取样数量按下表: 4.3 检验 ┏━━━━━━━━┳━━━━━━┳━━━━━━┳━━━━━━┓ ┃全批货箱(包)数┃公量样箱数,┃品质样箱数,┃品质样筒数,┃ ┃ ┃ 不少于 ┃ 不少于 ┃ 不少于 ┃ ┣━━━━━━━━╋━━━━━━╋━━━━━━╋━━━━━━┫ ┃300及以下 ┃ 10 ┃ 10 ┃ 10 ┃ ┣━━━━━━━━╋━━━━━━╋━━━━━━╋━━━━━━┫ ┃301─600 ┃ 15 ┃ 15 ┃ 15 ┃ ┣━━━━━━━━╋━━━━━━╋━━━━━━╋━━━━━━┫ ┃601及以上 ┃ 30 ┃ 30 ┃ 30 ┃ ┗━━━━━━━━┻━━━━━━┻━━━━━━┻━━━━━━┛ 合同、现行标准有规定的按合同、现行标准检验,合同、现行标准没有规定的按下面规定检验。 4.3.1 外观质量 棉纱线、涤棉纱线的外观质量按附件1《出口筒子纱线外观质量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其它纱线类品种可参照此方法检验或另行制订。 4.3.2 麻棉混纺的定量分析按照《进出口麻棉混纺纱、织物的定量分析方法》进行检验。其它混纺产品按相应的方法进行检验。 4.3.3 筒子纱线的一根到底 合同要求检验,但没有规定检验方法的本色棉纱线、涤棉纱线按附件2《出口筒子纱线的一根到底的检验方法》检验,其它品种的纱线可参照上述方法检验。 4.4 合同规定或国外确认低于一等一级(若现行品质标准要求评等的纱线,低于一等品)的纱线,出证或放行前必须在每箱(包)外面,标明实际等级。 4.5 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 出口棉、涤棉纱线检验换证凭单的具体检验项目内容填写见附件3、4,其它品种的纱线另行制订。 5 统一检验目光 为使标准掌握一致,减少目光差异,商检局之间,工、贸、检之间要定期统一检验目光,开展技术交流活动。 6 复验 报验人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的,按国家商检局的《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和“国家商检局关于执行《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办理。 7 批次管理 7.1 大批量以600箱(包)及以下为一批,超过600箱(包)分批检验。 7.2 拼批或分批出口要批次分清,货证相符。 8 产地查验和口岸局查验 8.1 产地查验 8.1.1 经商检局预验合格的商品,换证前须逐批查验,查验内容包括:批次、唛头(标记)、数量、包装。预验时未进行检验的项目应补验。 8.1.2 做好每批查验记录。 8.2 口岸局出口前查验 8.2.1 凡经内地商检局检验合格的纱线到达口岸时,口岸商检局凭内地商检局的换证凭单正本进行查验。如发现换证凭单的结果与合同(信用证)不符,或有漏验项目时,口岸局应及时与产地局联系,取得妥善处理后,方可放行。 8.2.2 查验内容包括:商品检验的有效期、批次、唛头(标记)、数量、包装破损、污染、水渍等情况,对包装受损可能影响品质的,要开箱查验品质。 8.2.3 做好查验记录 9 商品检验的有效期 9.1 纱线检验的有效期为半年或一年。各局要根据当地气候(湿度)不同情况应分别规定时间。 9.2 对超过检验有效期的纱线,要重新检验。 10 样品存查 10.1 成交样(确认样)均由生产、经营部门保存,必要时商检局签封,以便备查。 10.2 商检对检验的样品一般要保留至商品商检有效期满,对外出证的纱线,还要保留至索赔期满。
领域
进出境商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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