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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进出口矿产品检验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
国家商检局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发布时间
1991-09-26
生效时间
1991-09-26
摘要
(1991年9月26日 国家商检局发布) 通知   为加强进出口矿产品检验管理工作,我局于1991年6月底在上海召开了全国进出口矿产品检验工作会议。会议分析交流了矿产品取、制样、检验工作的做法与经验,提出了检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今后工作的主要任务,并讨论通过了《进口、出口矿产品检验管理规定》(试行)、《出口矿产品批次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为切实加强矿产品的检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检验,严格把关。对《种类表》内的进出口矿产品要做到自验为主,对容易出问题的进口铬矿、铜精矿、出口碳化硅、石墨、氟石等要加强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要加强检验管理工作,对暂不具备检验条件而实施认可检验的一定要掌握检验的全过程。   二、加强取、制样工作。取、制样是矿产品检验工作的关键点,也是检验工作的薄弱环节。矿产品大吨位,品位变化波动大,品质不均匀,取制样工作手续繁杂,条件艰苦,劳动强度大。各级领导要关心帮助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三、加强人员培训。当前提高检验工作质量着重要提高检验人员的素质,提高检验技术水平,做好技术培训工作。   四、加强出口矿产品的批次管理工作。内地局要加强原产地的批次管理工作,做到品种、规格、重(数)量、批次或标记清楚。口岸局要加强出口矿产品的查验工作,对批次不符或批次混乱或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要重新检验。口岸局与内地局要及时沟通情况,加强联系协作。 附件一:进口矿产品检验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搞好进口矿产品的检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   (1)现行《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进口商品部分所规定的矿产品;   (2)进口合同规定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矿产品。
领域
进出境商品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