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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试行《出口丝织物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
国家商检局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发布时间
1991-05-06
生效时间
1991-05-06
摘要
(1991年5月6日 国家商检局发布) 通知   各直属商检局:   为了加强对出口丝织物检验工作的统一管理,提高检验质量,在广泛征求各有关商检局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出口丝织物检验管理规定》(见附件)现发给你们试行。   附件:如文 附件1:出口丝织物检验管理规定(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加工,并直接出口的各类丝织物的检验和管理,是对出口丝织物检验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统一规定。   2 检验依据   2、1 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贸易双方签定的贸易标准协议。   2、2 客户更改原合同(信用证)条款或检验标准的某些项目的确认函电。   2、3 成交小样。   2、4 凭样成交的样品。该样品经买卖双方签封确认,除客户确认的部分品质项目外,其他各项仍按有关标准检验。   2、5 合同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按我国现行标准的最高标准检验,顺序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若严于现行标准,也可采用。   3 检验方式   3、1 具备检验力量和手段的商检局,须批批自验。   3、2 出口量大、检验力量不够的局,可按照《出口纺织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按比例抽验。   3、2、1 凡需出具商检证书的,必须批批自验。   3、2、2 每月外观质量商检自验率不得少于报验批次的30%。   3、2、3 每月内在质量自验率不得少于报验批次的5%,但印染色牢度应不少于印染绸、色织绸报验批次的10%。   4、检验项目   除合同(信用证)对检验项目另有规定外,检验项目一般如下:   4、1 内在质量:规格(幅宽、匹长、经纬密度)、重量、物理指标、印染色牢度。   4、2 外观质量:色泽、手感、花色和绸面外观疵点。   4、3 包装:唛头标记、商标、包装材料、内外包装质量、装箱数量和搭配比例等。   5 检验程序   5、1 审核有关单证。检验员在检验前应认真审核申请单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正确,所提供单证是否齐全有效。   5、2 抽样。检验员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货物存放地点进行抽样,抽样时应认真核对货物名称、批号、数量是否与报验单证相符。发现批次混乱,货物不符等情况不能抽样。   5、2、1 抽样方法。抽样按每一报验批为一个单位,批量以匹计算,随机抽取。一批内的各个花色必须抽齐,各个花色抽样匹数应与各个花色的报验匹数相对应。核对花色搭配是否与装箱单相符,比较同一花色号匹与匹的色差程序。凡发现匹色差超过标准规定等问题时,应退报验人整理。   5、2、2 抽样数量。按所采用检验标准规定的抽样方案,抽取有代表性的规定数量样品。   注:幅宽、匹长、经纬密度的测定有外观检验时同时进行,不再另行取样。   5、3 检验   5、3、1 检验工具。米尺或钢卷尺,4─8倍放大镜,经纬密度仪式经纬密度玻璃板,评级用灰色卡,检验标准,成交样品或色卡,剪刀,检验原始记录单等。   5、3、2 核对实物与原样、成交小样、色卡,样本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原样与实物之间色差一般应不低于GBn250─84灰色卡3─4级;异品种(指不同原料或不同组织)放宽半级,纸样放宽一级。   5、3、3 按标准规定进行外观疵点检验,并做好原始检验记录。   5、3、4 在外观质量检验的同时测定幅宽、经纬密度、匹长,核对票签与实物是否相符。   注:幅宽、经纬密度、匹长测定结果有争议时,则必须按有关标准规定的条件进行测试。   5、3、5 按有关标准测定内在质量,并做好原始记录。   6 填制检验单证   6、1 根据外观质量检验和内在测试结果,对照标准判定整批商品是否合格。   6、2 填制单证内容。合同上有明确规定指标的,单位证上一般应予列明。没有规定的,检验结果栏内应列明匹长、幅宽、原料成分、规格、包装情况和检验结果判定。   6、3 商检单证证稿由检验员填制签字,主任检验员或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发。   7 产地查验   7、1 经预验合格的商品,出口换证前每月至少应查验总批次、数量的10%。查验内容包装批次、唛头、数量、包装等。必要时应查验品质。   7、2 做好每批查验记录。
领域
进出口商品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