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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种类表〉内出口服装、纺织品监管工作补充要求和规定》和《出口服装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
国家商检局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发布时间
1990-05-22
生效时间
1990-05-22
摘要
(1990年5月22日国家商检局发布) 全文   一九九0年三月二十九日至四月二日国家商检局在湖南召开了出口服装、纺织品检验、监督工作会议。现将会议通过的《〈种类表〉内出口服装、纺织品监管工作补充要求和规定》(见附件一)和《出口服装检验管理规定》(附件二)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国家商检局。现就出口服装、纺织品检验和监管工作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地商检局要依据全国商检局长会议精神和《国家商检局关于贯彻落实商检法强化检验把关的决定》,对服装、纺织品的检验和监管工作作一次专题研究,按照有关规定,对本局及其所属单位的工作进行检查。特别是一些出口量大的省、市更应引起重视,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好。   二、各局要加强对种类表新增出口纺织品和服装的检验工作,落实检验制度、检验力量、检验手段,抓好自检,严格把关。做好商检检验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三、各局要继续开展出口质量许可证工作。抓紧对未获证的表内出口纺织品、服装的生产企业的考核。对获证企业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要吊销质量许可证。加强对认可检验员的培训、指导和检查。   各局要按出口商品类别(纺织品、服装)进行年度工作总结(总结内容可参照附件三),并于次年元月十五日前报国家商检局。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五、为研究解决纺织品、服装检验、监管业务管理中的问题,必要时可分南、北片召开各局有关处级领导业务会议。北方片由天津局任组长,北京、辽宁局任副组长,成员有:黑龙江、吉林、山东、山西、河北、河南、陕西、甘肃、内蒙、新疆、青海、宁夏等局。南方片由上海局任组长,江苏、广东局任副组长,成员有:浙江、福建、安徽、湖北、湖南、江西、广西、云南、贵州、四川、海南、厦门、重庆、深圳等局。   附件一:《种类表》内出口服装、纺织品监管工作补充要求和规定   附件二:出口服装检验管理规定   附件三:写监管工作总结的提纲 附件一:《种类表》内出口服装、纺织品监管工作补充要求和规定   根据《出口服装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出口纺织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国家商检局对出口服装和纺织品实行了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为加强对获得质量许可证工厂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认可检验员在检验把关上的作用,使商检的检验工作与监管工作密切结合,促进出口商品质量提高,特做如下补充要求和规定。   一、对获证工厂实行日常监管的规定:   1、商检局在日常下厂执行任务时,发现问题按下述规定随时扣分:   (1)商检检验成批产品时,发现数量、规格、品质、包装、标志与合同、标准以及商检局有关规定不符,判为整批不合格的,每一批扣4分。   (2)不合格品与合格品无隔离标志,每发现一次扣2分。   (3)工厂产品出厂前批次不清,每发现一次扣2分。   (4)检查工厂认可检验员工作,未按商检局规定检验或未按规定填写原始检验记录单,每发现一次扣1分。   (5)其他问题每发现一项扣1分。   2、扣分后的处理;   (1)每月将扣分结果累计后,由检验员填写监管情况通知书(参考格式见附件1),经主管负责人签发后通如工厂,以促其及时改进。   (2)扣分年累计达100分者,须对工厂进行复查。   (3)扣分累计到年底为止,下一年再从零开始。   二、按出口商品类别对获证工厂(亦可指商品,下同)实行分类管理和检验的规定:   1、分类条件:   一类厂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一年内商检自验累计批次合格率在95%及以上;   (2)按第一条规定实行日常监管,扣分不得超过50分;   (3)国外反映较好;   (4)有两名以上认可检验员。   出口生产量少的厂,不得列为一类厂。   二类厂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一年内商检自验累计批次合格率在90%-95%之间;   (2)按第一条规定实行日常监管,扣分不得超过80分;   (3)国外无不良反映;   (4)有两名以上认可检验员。   出口生产量少的厂,不得列为二类厂。   三类厂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一年内商检自验累计批次合格率在80%一90%之间;   (2)按第一条规定实行日常监管,扣分不得超过100分;   (3)国外反映质量问题较多,一年内出现了一次因工厂责任发生的质量索赔或退货;   (4)有两名以上认可检验员。   对获得质量许可证不满一年的工厂,应暂按三类厂进行管理,待满一年后的年底再按条件分类。   2、商检按下达规定对不同类别的工厂执行不同的自验率:   纺织品:   (1)对一类厂,商检年月自验率不少于批次的10%。   (2)对二类厂,商检每月自验率不少于批次的30%。   (3)对三类厂,商检每月自验率不少于批次的50%,必要时实行逐批检验。   服装:   (1)对一类厂,商检每月自验率不少于批次的20%。   (2)对二类厂,商检每月自验率不少于批次的50%。   (3)对三类厂,商检实行逐批检验。   3、自验以外的报验批,商检可凭认可检验员签字的厂检合格单和原始检验记录单审核放行。   发现质量波动大的工厂或品种,应及时扩大自验比例。按规定应对外出具商检证书的产品不得凭厂检合格单换证。   4、类别转换:   每年年底按升降类条件总评一次,下年初公布新的分类结果,升降类条件如下:   升类:   原三类厂达到本条第1款二类厂全部条件者,升为二类厂;   原二类厂达到本条第1款一类厂全部条件者,升为一类厂;   原为一类厂不再上升。   降类:   一、二类厂年底总评达不到原类别条件者,按现有条件对照本条第1款分类条件重新分类。   三类厂年底总评达不到原类别条件者,除因年平均批合格率低于80%需吊销质量许可证外,其他情况应进行复查。   5、对出口生产任务少的工厂,实行逐批检验,归入三类厂管理。
领域
进出境商品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