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欢迎来到试验技术专业知识服务系统
平台首页
中国工程院
中国工程科技知识中心
切换导航
首页
专题服务
认证认可
应急专栏
标准物质
仪器仪表
汽车
增材制造
专业工具服务
临界差在线计算
质控图在线生成
稳健统计
F检验
t检验
尧敦图
不确定度在线计算
资源服务
检测实验室服务能力查询
校准实验室服务能力查询
检测机构需求VS能力验证服务工具
实验室仪器对比查询
能力验证服务一览表和查询服务
优质检测机构Top10
试验人员能力查询
CSTM质量评价结果发布平台
数据分析可视化
试验方法对比
机构能力变化趋势分析
机构间技术能力对比
标准适用性对比
实验室综合能力评价
产品质量检测技术能力评价
行业资讯
登录 / 注册
出口肉类检验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
国家商检局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发布时间
1989-12-31
生效时间
1990-02-01
摘要
(1989年12月31日国家商检局发布) 全文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和有关出口肉类检验的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范围:各种肉类。 第一条 检验依据: 一、出口贸易合同(信用证)对肉类的卫生检疫和卫生质量、规格有具体规定的,按合同(信用证)规定检验。 二、进口国家卫生当局对肉类的兽医卫生检疫、卫生质量和有关安全、卫生限量及包装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检验。 三、对上述一、二款没有要求的,按国家统一制定的出口肉类卫生质量、规格、标准或有关法规、规定检验。 第二条 检验作法: 一、产地局采取对厂、库巡回检验或驻厂检验。 二、口岸局对成品进行出口前的查验。 三、一切出口肉类都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四、对出口肉类要做到批批检验或查验。 第三条 检验程序: 一、兽医卫生检验 1.宰前宰后检验:产地商检检验人员应参与、监督、抽查工厂的宰前宰后检验或采样回局化验。 2.卫生检验:根据贸易合同(信用证)、进口国家的卫生限量规定和我国的有关规定进行微生物、农残、兽药残留和金属元素的检验。 二、审核有关单证:产地局在接受报验时,应认真审核报验人提供的贸易合同(信用证)申请报验单、厂检结果单、公司验收单,齐全后方能接受报验。 三、抽样 1.抽样数量:抽样要有代表性。出口肉类按不同品种、规格的数量或生产日作批,产地局以一百箱为基数抽三箱,超过一百箱的每增一百箱增抽一箱,不足百箱的按百箱计。 整体或带骨分割的肉类,五百只(片)以下的抽三只(片),千只(片)以下抽五只(片),千只(片)以上的所增部分按千分之五抽样。 抽验样品视品质、卫生情况可酌情扩大抽验数量。 2.缓化检验数量:在必要时或在检验中发现问题时,可绶化蒸煮或其它方法检验2-3只(块)。 3.经商检机构抽样检验的商品,产地局抽样一定要补足,口岸局或中转库抽样无法补足的,可并箱、甩箱或加盖“商检验讫章”。 四、检验项目 1.包装检验:检验箱外标记,唛头批次、箱号、年、月、日等是否清楚有误,包装箱是否整洁、牢固、干燥、发霉、破损等。 2.品质检验:检验产品的加工质量以及有无毛污、血污、血冰、冰霜、粪污、皮块、碎骨、杂质、风干、变质等。肉类制品还要检验色、香、味、形和其它规定的检验项目,有化验项目要求的,按要求化验。 3.规格检验:检验产品的品种、规格是否符合合同或有关标准。箱外标记是否与内容物一致。 4.重量、数量检验:有重量要求的,按国家商检局1982年制定“进出口商品衡器鉴重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执行”。 检查批次、数量做到重量、数量准确,货证相符。 五、检验结果评定、审核、签发商检证书 1.产地局对发往口岸的商品或直接装运出口的商品,经检验合格后出具“检验合格报告单”,签发“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或商检证书。 2.口岸局根据产地局出具的“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进行查验,合格后换发商检证书。 3.检验或查验发现品质、规格、重量、卫生、包装等不符合标准、合同(信用证)和有关法规、规定的,做不合格处理并签发不合格通知单。 六、口岸局查验 1.接收报验:口岸局在接受口岸公司出口换证报验时,应认真审核报验单位提供的申请报验单、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合同、信用证配载清单等。单证齐全后方能接受报验。 2.查验数量:口岸局查验时应分工厂、分品种、分规格进行抽样。五千箱以内按千分之三开箱查验。超过五千箱者所增数量按千分之一开箱查验。但每批查验数量不得少于三箱。 3.查验项目:查验包装、标记、唛头、品名、品种、级别、品质、数量、批次是否清楚、货证是否相符等外,重点查验肉类的形态,色泽、气味,有无风干、脂肪酸败、恶性杂质等项目。在查验中发现产品质量有异常现象,须缓化或用其它方法检验。 4.拟证:经查验合格,按合同、信用证和有关规定,拟出兽医、卫生、品质、重量、产地等证,由检务签发。不合格的商品发不合格通知单。 第四条 检验有效期、证书有效期 检验有效期与证书有效期一致。根据品种不同,有效期也不同。冻肉类证书有效期为二个月。冻肉类自生产日起,超过一年不出口。如情况特殊需要出口,应重新报验,重验时应适当扩大抽样,严格掌握,并应请示、批准。 肉类制品自生产之日起根据不同品种所规定的日期掌握。 第五条 批次管理 一、加工厂的批次管理: 1.加工厂生产的出口成品必须按不同的品种、级别、规格作批。可用英文Iot1、Iot2表示,单独分别顺序下排,按生产日或公路、铁路运输车辆容积确定批的箱数,如200箱、250箱、400箱等。年终可有一次另数,如153箱、286箱等。 2.箱外有生产日期要求的按要求作,但生产日期后要刷印箱(袋)顺序号。顺序号应延续一年。无生产日期要求的只刷箱(袋)顺序号。厂代号可刷在全号的前面或指定的位置。 3.集港或直接发运出口的产品必须采用冷藏车或保温车运输。为了减少空载,可以不同级别、规格同载,但必须批次、级别、规格分别清楚。商检单证随车同行,保证货证相符。 4.商检单证要列明生产日期、品种、规格、级别、数量、重量、批次、箱号,检验员或主任兽医签名。 5.加工厂必需保证产品卫生质量和包装完整、坚固、清洁。装车时肉的中心温度不高于-15℃。 二、集港和中转冷库管理 1.集港:中转冷库根据发运明细单和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接货。查对商品品种、规格、级别、批次、数量、重量,做到货证相符。同时查看包装、测量肉温。卸车时肉的中心温度不得高于-8℃。 2.合格产品入库后,必须按品种、规格、级别码垛。做到厂、批次清楚,以卡片注明,编以垛号。 3.出口配载时,要求做到先进先出。集港冷库根据“货物出运订仓报验委托书”所列品种、规格、级别、数量、重量,确定配载,并填写“配载清单”交商检人员查验。 三、商检出口查验 1.商检出口查验按本规定第五条款执行。 2.凡一个批次的产品不能一次出完的,对剩余部分,商检人员可在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上注明剩余的数量、换证日期,待下次出口时配载商检人员应签字。因故不能配载退关的货物,口岸公司应通知商检,将商检单证退回商检局。 第六条 检验原始记录与统计分析 下厂检验或口岸查验必须作好原始记录,按表一、表二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归档。每月一小结,年终汇总。每半年一年写出质量分析报告和报表(表三、表四)报国家商检局,报送有关局。 第七条 查验的问题及处理 一、商检人员对产品应认真检验,做好原始记录。对不合格的产品,处理情况要汇报,重大情况应请示后再作决定。 二、检验人员有权根据规定,对工厂作出限期改进的处理。 三、对在加工生产中违反操作规程、标准和有严重影响产品质量的问题时,要立即解决。必要时可对该厂或某产品作出不接受报验的决定,向局报告后,签发正式通知书。 四、重大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国家局。 第八条 口岸与产地商检局协调配合 一、各局应加强联系,互通情况。产地局对发往口岸的肉类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通知口岸局。货到口岸后,经查验发现有因加工造成的卫生质量不合格问题时,口岸局应将处理情况及时通告产地局。必要时与产地局共同研究处理。 二、口岸局根据情况将查验情况及国外反映定期函告有关产地局。 三、口岸局可分片2─3年召开一次会议,交流检验经验,统一检验目光。
领域
进出境商品检验
相似法律法规
出口猪鬃、马鬃马尾细尾巴毛类商品检验管理规定(试行)
出口纱线检验管理规定(试行)
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出口钛白粉检验把关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出口冻肉类检验把关的紧急通知
国家商检局关于试行《出口丝织物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出口煤(焦)炭检验管理规定
出口鞋类检验管理规定
进出口商品检验样品管理办法
厦门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进出口石油及石油产品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
×
我的收藏-提示信息
已有收藏
:
新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