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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引进技术设备检验工作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
福建省人民政府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发布时间
1984-11-12
生效时间
1984-11-12
摘要
(1984年11月1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文件闽政〔1984〕95号发布) 全文 现将《福建省引进技术设备检验工作的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搞好引进技术设备检验工作,是一项关系到维护国家权益,确保设备质量,及时安装投产的重要工作,各地各部门都必须予以重视,以推动我省引进技术设备工作的发展。 附:福建省引进技术设备检验工作的试行办法 一、总则 (一)为了搞好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的质量验收检验工作,维护国家权益,确保设备质量,及时安装投产发挥应有经济效益,根据国发〔1978〕262号国务院《关于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工作的试行规定》和国发〔1984〕18号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的通知(以下简称《商检条例》),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二)福建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商检机构),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进口设备检验工作。 (三)一切进口设备都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检验,未经检验的,不准安装投产,不准使用。 (四)引进设备其公证鉴定工作,由商检机构以及国家商检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办理。 二、适用范围 (五)本办法适用于运用各种形式(中外合资、补偿贸易和租赁贸易等)引进成套设备、生产线及主机(包括单机)的性能、质量等检验工作。
领域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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