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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粮油食品、冷冻品船舱检验办法
发布单位
国家商检局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发布时间
1984-06-06
生效时间
1984-07-01
摘要
(1984年6月6日 国家商检局发布)(编者注:本办法被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发布、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实施的《装运出口商品船舱检验管理办法》废止) 全文 第一条 为保护我国出口粮油食品、冷冻品等易腐食品的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装运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出口粮油食品、冷冻品的船舱,在装货前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称商检机构)实施法定检验。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符合装运技术条件的船舱,不准装运。 第三条 装运出口粮油食品、冷冻品应施船舱法定检验的范围: 一、散装食用油; 二、各种冷冻、冷藏食品; 三、散装粮谷、油籽; 四、每批一百吨以上的包装粮谷、油籽、食品(大米、玉米、小麦、荞麦、高粱、面粉、大豆、蚕豆、赤豆、豌豆、绿豆、菜籽、芝麻、枣子、杏仁、花生仁、花生果、食糖)。 第四条 凡应施法定检验的船舱,除应符合贸易合同和运输契约有关条款的规定外,必须符合下列装运技术条件: 一、干货舱/室: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活害虫,设施完好。相互感染的货物不得同舱装运; 二、冷藏舱/室:清洁,干燥,无异味,设施完好,温度符合规定。相互感染的货物不得同舱装运; 三、油舱:清洁,干燥,无异味,前航次未装过有毒、有害物品。 第五条 承运人或其代理部门对应施法定检验的船舱,应在验舱两天前向所在地区的商检机构申请办理船舱检验,并提供装货清单及配载图。 第六条 承运人对应施法定检验的船舱,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装运技术条件,事先进行清理,达到规定要求后,商检机构派员登轮检验。 第七条 商检机构对检验合格的船舱发给验舱合格证书。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凭验舱合格证书接受船方“备装通知”,港务部门凭验舱合格证书组织货物的装船作业。不符合装运技术条件的船舱,承运人应认真加以清理后,再由商检机构派员复验。复验以一次为限。 复验仍不合格者,承运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达到装运技术条件,并重新申请检验。 第八条 商检机构执行船舱法定检验,收取检验费及附加费。 第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者,商检机构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惩处。
领域
进出境商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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