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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检验办法
发布单位
国家商检局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发布时间
1984-06-06
生效时间
1984-07-01
摘要
(1984年6月6日 国家商检局发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0年1月11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7号发布的《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废止) 全文 第一条 为了保护集装箱所装进出口货物的质量,便利交接和结算,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对装运出口粮油食品、冷冻品等易腐食品的集装箱,实施法定检验。 装运出口粮油食品、冷冻品应施集装箱法定验箱的范围:散装食用油,各种冷冻和冷藏食品,粮谷,大豆,杂豆,果仁,油籽,干鲜果,蔬莱,蛋品,鲜奶和乳制品类,食糖,罐头食品(包括罐装啤酒)等。 第三条 实施决定检验的集装箱,其装运技术条件,除应符合贸易合同和运输契约的规定外,并需符合下例要求: 一、箱号清晰,箱体完整; 二、集装箱的活动部分、胶垫、箱门开关和风雨密状况良好; 三、箱内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活害虫,无残留有毒有害物品; 四、冷藏集装箱的冷藏效能良好; 五、罐式集装箱前次未装过有毒有害物品。 第四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称商检机构)检验不符合装运技术条件的集装箱,装箱部门应根据要求整理后由商检机构复验。复验以一次为限。复验仍不合格,装箱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达到技术条件要求,并重新申请检验。 经检验符合装运技术条件的集装箱,如不能立即装货时,应由申请人自行加封,妥善保管。 第五条 除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外,对外贸易关系人可根据需要向所在地区商检机构申请办理集装箱货物装箱、拆箱检验。检验项目: 一、集装箱货物装箱检验,包括检验集装箱适载条件,审核货物配载计划,监视装箱,鉴定装运货物的包装、标记、数量和积载等,签封集装箱; 二、集装箱货物拆箱检验,包括检验集装箱的封识和外观状况,启封集装箱,鉴定卸货前货物的积载情况,监视卸货,鉴定所卸货物的包装、标记、数量,判明货损、货差原因等。如需验残,可一并办理,按有关检验内容和规定,进行检验,并签发“拆箱检验/验残”证书; 三、集装箱的承租和退租鉴定,承租鉴定,包括集装箱的类别、号码、规格、数量和内外观状况及适载条件鉴定。退租鉴定,按照承租合同内容,鉴定退租时的集装箱现状、残损情况及残损程度,如须整修,可证明整修所需费用; 四、集装箱单项鉴定,包括清洁、冷藏效能、风雨密及其他单项鉴定。 第六条 集装箱检验的申请,由申请人在实施检验两天前,向所在地区商检机构办理申请,并根据需要提供货物装箱清单、发票、提单、信用证、合同、承租契约等有关单证,以及检验所需的工具及辅助劳动力。 第七条 商检机构对检验合格的集装箱,发给验箱合格证书。凡属法定验箱范围的集装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凭商检机构签发的验箱合格证书,组织货物的装箱作业。 第八条 进口集装箱接运部门和出口集装箱装箱部门,应及时向所在地区商检机构提供有关出口集装箱货物清单及进口集装箱货物的流向单,以利监督检查。 第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者,商检机构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惩处。
领域
进出境商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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