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欢迎来到试验技术专业知识服务系统
平台首页
中国工程院
中国工程科技知识中心
切换导航
首页
专题服务
认证认可
应急专栏
标准物质
仪器仪表
汽车
增材制造
专业工具服务
临界差在线计算
质控图在线生成
稳健统计
F检验
t检验
尧敦图
不确定度在线计算
资源服务
检测实验室服务能力查询
校准实验室服务能力查询
检测机构需求VS能力验证服务工具
实验室仪器对比查询
能力验证服务一览表和查询服务
优质检测机构Top10
试验人员能力查询
CSTM质量评价结果发布平台
数据分析可视化
试验方法对比
机构能力变化趋势分析
机构间技术能力对比
标准适用性对比
实验室综合能力评价
产品质量检测技术能力评价
行业资讯
登录 / 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
发布单位
国务院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发布时间
1984-01-28
生效时间
1984-01-28
摘要
(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八日国务院发布)(编者注:本条例被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一日发布、一九八九年八月一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和国家信誉,以促进生产和对外贸易发展,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一切进出口商品都必须经过检验。检验内容包括商品的质量、重量、数量和包装。对外贸易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检验;合同未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按有关标准和规定检验。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是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主管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商检机构)监督管理本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四条 重要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负责检验。《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由国家商检局制定。 未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由有关部门自行检验。 未列入《种类表》,但对外贸易合同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负责检验。 第五条 对外贸易公证签定工作由商检机构以及国家商检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办理。 第六条 进出口的药品检验、食品卫生检验及检疫、动植物检疫、计量器具检定、锅炉及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检验和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集装箱的船舶规范检验,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 进口商品检验 第七条 一切进口商品都必须在规定的限期内进行检验。未经检验的,不准安装投产,不准销售,不准使用。 第八条 列入《种类表》的进口商品和对外贸易合同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进口商品到货后,收货部门、用货部门或代理接运部门应即向到达口岸或到达站的商检机构报验。经商检机构检验后,发给报验人检验情况通知单或检验证书。 对列入《种类表》的进口商品,海关凭商检机构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 第九条 未列入《种类表》的进口商品到货后,由收货部门或用货部门向所在地区商检机构申报后自行检验,检验结果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区商检机构。 收货部门、用货部门对检验不合格的进口商品,需要索赔的,应及时向所在地区商检机构申请复验并签发检验证书。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应组织具备检验条件的专业检验机构、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厂矿企业承担指定的进口商品检验任务。
领域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
相似法律法规
云南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条例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管理办法
进境贸易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条例
吉林省进出口商品监督检验管理条例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发布《吉林省进出口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实施办法
×
我的收藏-提示信息
已有收藏
:
新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