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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
吉林市人民政府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发布时间
1984-01-09
生效时间
1984-01-20
摘要
(1984年1月9日吉林市人民政府文件吉市政发(1984)20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和《吉林省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为加强我市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切实贯彻执行产品技术标准,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发挥经济效益,以适应四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必须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坚持维护国家和用户利益的原则,切实把好质量关。 第三条   质量监督的重点是有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产品、量大面广的日用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产品、获得优质荣誉的产品和供出口的产品。 第二章 机构和任务 第四条   市标准计量管理局是市政府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行政管理机构。各县标准计量管理局,是各县政府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行政管理机构。 第五条   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任务:   1、宣传和贯彻产品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条例和办法,督促有关单位贯彻执行,组织开展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2、监督企业执行产品技术标准,督促检查企业不断完善质量管理和生产检验制度。   3、负责管理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4、负责规划、组建和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的法定资格进行审定。   5、监督管理优质产品标志的正确使用,参与优质产品的评审和复查工作。   6、参加新产品投产前的质量鉴定工作。   7、负责报请物价产品质量认定的管理工作。   8、负责质量仲裁检验的管理工作。   9、负责质量监督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10、负责向上级反映产品质量状况和执行标准中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六条   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设置   1、设立吉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受市标准计量管理局领导。   2、市、县标准计量管理局根据产品质量监督任务的需要,在检测力量较强的检验机构或科研单位,设立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这些检验站由标准化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共同审定认可,即为法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并承担一定的监督检验任务。   3、各所、站以及不具备建站条件的行业或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设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员。质量监督检查员应由熟悉技术标准、懂得质量检验、责任心强、办事公正的工程技术人员或工人担任,由所在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同意,经标准计量管理局考核后发给质量监督检查员证件,承担监督检查任务。   4、由市(县)各专业检验所(站)、各级质量监督检验站、质量监督检查员,组成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由市标准计量管理局统筹组织、协调、指导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第七条   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任务:   1、负责分管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2、对报审和获奖的优质产品,进行考核和复查检验。   3、对有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仲裁检验。   4、接受有关部门对产品质量的委托检验。   5、负责新产品投产前的质量鉴定检验,并为颁发生产许可证、进行广告登记等出具质量检验证明。   6、向上级反映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7、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正确执行统一的检验方法。   8、接受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承担培训检验人员和技术标准的制订、修订和验证工作。 第八条   质量监督检查员的任务是:   1、在指定的范围内,根据技术标准对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促进企业不断提高产品质量。   2、负责对被检企业进行技术指导和全面质量管理的宣传工作。   3、负责向标准化管理部门及企业主管部门汇报工作情况,反映用户意见,提出改善企业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的建议。 第三章 权限和责任 第九条   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各级质量监督检验所(站)和质量监督检查员有权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有关企业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技术条件,包括质量管理制度、有关的技术文件、检验记录、检验手段、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等进行检查;有权抽取样品和利用企业的检测手段对产品进行监督检验。 第十条   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委托其它单位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领域
产品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