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来到试验技术专业知识服务系统

黑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发布时间
1983-03-16
生效时间
1983-03-16
摘要
(1983年3月1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黑政办发[1983]36号发布)(编者注:本办法已被2002年4月3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关于废止1979年至2000年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废止) 全文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加强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促进产品质量的不断提高,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必须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树立为用户服务的思想,工作中要实行“管、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法,为国家为人民把好产品质量关。   第三条 全省各级标准计量管理局(科)是同级政府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地区的专业检验机构及承担监督检验任务的单位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第四条 省标准计量管理局设质量监督处,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各生产主管局、公司要在技术处(科)内设专职人员负责本系统的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督促企业严格贯彻技术标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   第五条 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任务:   1、宣传和贯彻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条例和办法,督促有关单位执行。组织开展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2、负责管理产品认证工作。   3、监督企业贯彻执行产品技术标准,督促检查企业不断完善质量管理和生产检验制度。   4、负责规划、组建和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法定资格进行审定。   5、监督管理优质产品标志的正确使用。参与优质产品的评审工作。   6、参加新产品批量投产前的质量鉴定工作。   7、组织和管理质量监督人员培训、考核工作。   8、向上级反映产品质量状况和标准执行中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六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是根据技术标准对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性考核和检验,是促进企业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的重要措施。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可根据产品质量监督任务的需要,对现有检测力量较强的检验机构或科研单位进行审定,设立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这些检验站由标准化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共同审定认可,即承担一定的监督检验任务。工业集中的城市可根据需要逐步建立和健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受同级标准化管理部门领导。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和站,在检验业务上要互相协调,由有关标准化管理部门统筹安排。   第七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站的主要任务是:   1、负责有关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工作。   2、对报审和获奖的优质产品进行核验和复查检验。   3、配合有关部门处理重大质量事故和质量纠纷,对有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仲裁检验。   4、负责新产品批量投产前的质量鉴定检验,并为申请商标注册、颁发生产许可证、进行广告宣传等出具质量检验证明。   5、经常向上级反映产品质量检验情况,技术标准贯彻情况和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6、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质量检验机构,完善检测手段和检验制度,培训检验人员,交流工作经验,正确执行统一的检验方法。   7、接受标准化管理部门或生产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培训检验人员和技术标准的制订、修订及验证工作。   8、接受对产品质量的委托检验。   第八条 产品质量监督和检验人员应选择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熟悉生产技术,政治思想好,原则性强,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身体好的同志担任。   第九条 各级质量监督部门设专职或兼职质量监督员,质量监督员应从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坚持原则、技术熟练的工程技术人员(助理工程师以上)和工人(相当于五级检验工以上)中选任,负责执行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质量监督员由省、地、市标准计量管理局分别考核批准,并由各级人民政府发给《质量监督员证》,持证可随时到企业及销售、运输、保管等部门执行质量监督检查。
领域
产品质量